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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3 14:38

税务是直接关乎国家以及地方财政的一个问题,所以是比较垂青的,是税务机关正对行政相对人所做出的一个办理行为,是归于行政诉讼,,税务与一般的行政行为是有必定的不同的,详细有哪些特色呢,接下来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税务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定或裁决税务办理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或复议决议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从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及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比较中能够看出,税务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色:
(1)诉讼当事人具有特定性
一审原告只能是接受税务机关详细行政行为的办理相对人,被告只能是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在二审中,两边当事人都能够作为上诉人。
(2)诉讼目标为详细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的笼统行政行为不是税务行政诉讼的目标。
(3)以复议为前置程序
税务办理相对人对税务机关纳税行为不服,有必要经过复议之后,才可提起上诉;可是关于其他税务争议,起诉前是否经过复议,能够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办理相对人自行挑选。
(4)实施合议、逃避和两审终审的准则
关于发挥团体的力气,加强法令监督,充沛确保审判的公正性,避免各种遗漏和误判是十分必要的。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准则
我国税务行政诉讼遵从的准则,除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遍及适用的法令准则,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当事人法令地位平等等准则外,还有只适用于行政诉讼的特定准则:
诉讼期间不中止履行准则。税务机关作出的有争议的详细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其原有法令效力不变,仍应予以履行。
不实施调停准则。人民法院不能掌管和协调两边当事人洽谈达到一起,来处理税务争议,完毕诉讼案子。
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准则。该准则是指被告税务机关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不举证或举不出依据,将承当败诉的法令责任。税务机关承当举证责任,并不排挤原告纳税人等举证,仅仅原告不举证或不能举证时,不承当败诉的法令责任。
司法改动有限准则。该准则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详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检查后,只对行政处分显失公正者,能够判定改动原处分的内容。
(三)诉讼统辖
行政诉讼法上的统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子的分工和权限。在我国,税务行政诉讼案子的审理是由一般法院担任。税务行政诉讼的统辖分为法定统辖和裁决统辖。
法定统辖又分为级别统辖和地域统辖。
1.所谓级别统辖,其主要内容是:基层人民法院统辖本辖区内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子;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案子和对国家税务总局直接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子;高级人民法院统辖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案子;最高人民法院统辖全国范围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案子。
2.所谓地域统辖,依照“原告就被告”准则,分为以下几种状况:
一般地域统辖。关于一般的税务行政案子,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可是复议机关改动了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则既能够由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特别地域统辖。如在税务行政案子中,原告对税务机关告诉出境办理机关阻挠其出境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作出上述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专属统辖。因不动产提起的税务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挑选统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税务行政案子,能够由原告挑选其间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由最早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统辖。
裁决统辖包含移交统辖、指定统辖和移转统辖。移交统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税务行政案子不归于自己统辖时,应当将其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指定统辖是指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发作争议,经过洽谈无法处理时,由其一起上级人民法院统辖。移转统辖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议或赞同,对第一审税务行政案子的统辖权,由下一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许反之,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给下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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