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09:17物业办理委员会的建立与改组均需求通过房地产办理局挂号,物业办理委员会应当有自己的安排规章和安排机构,有自己独立的工作场所、工作经费,应该具有必定的民事行为能力。针对物业办理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从前发生过争议,现在,北京市法院系统认可物业办理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能够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房地产办理局存案挂号行为顺便批阅责任,因此,对相对人的权力发生本质影响,具有可诉性。
一、房管局存案挂号与批阅、同意挂号的性质
房管局对物业办理委员会进行存案挂号,仅仅是对已有权力或现实的记载,并不赋予物业办理委员会等相对人新的权力,也不影响物业办理委员会已有的权力责任。因此,存案挂号对相对人的权力责任并不发生实践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可是,房管局存案挂号时,需求检查物业办理委员会建立或改组程序是否合法、条件是否具有;换届选举发生新一届物业办理委员会需求通过批阅挂号。这样,房管局的行为对物业办理委员会发生了本质影响,因此具有可诉性。
二、物业办理委员会的诉讼位置
物业办理委员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可是,物业办理委员会具有必定的特殊性: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以业主大会的名义进行活动,由业主大会承当行为责任。物业办理委员会能够作为诉讼法中“其他安排”参与诉讼,这即便利了当事人诉讼,也契合业主大会安排松懈、办理不严的特色。
三、物业办理委员会建立、改组的条件
物业办理委员会的建立与改组均需求通过房地产办理局挂号,物业办理委员会应当有自己的安排规章和安排机构,有自己独立的工作场所、工作经费,应该具有必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此外,物业办理委员会必须由业主大会选举发生,对业主大会担任。
四、法院对存案类行政行为的检查
假如行政机关的行为归于朴实的存案行为,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发生本质影响,则,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反之,假如行政机关的行为除了存案之外,尚有批阅或同意挂号等内容,则会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相对人以为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时,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