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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与子公司的税收征收管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15:09

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市。甲公司出产的产品大约有80%出售给乙公司,20%出售给无相相联系的其他单位。2006年度,甲公司悉数出售收入为16000万元,其间出售给乙公司产品4000吨,完成出售收入12000万元,出售给其他单位产品1000吨,完成出售收入4000万元。当年甲公司申报亏本1000万元。2007年6月,主管税务机关对甲公司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交税状况进行了查看,查看后确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出售联系归于相关买卖,且出售价格显着偏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规则:企业或许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从事出产、运营的组织、场所与其相关企业之间的事务来往,应当依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事务来往收取或许付出价款、费用;不依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事务来往收取或许付出价款、费用,而削减其应交税的收入或许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实施细则》规则的调整办法包含:依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许相似事务活动的价格,依照再出售给无相相联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获得的收入和赢利水平,依照本钱加合理的费用和赢利,依照其他合理的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相似事务活动的价格核定,甲公司出售给乙公司应获得的出售收入为16000万元(4000÷1000×4000),应调增应交税所得额4000万元(16000-12000),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90万元[(4000-1000)×33%]。一起,主管税务机关以为甲公司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归于虚伪申报,该行为归于偷税行为,至少应当处以0.5倍罚款495万元(990×0.5)。
谋划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其相关企业之间的事务来往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4号)规则:相关企业之间调增应交税的收入或许所得额应防止两层交税,对相关企业一方作出的应交税收入或许所得额的调整,应答应其相关企业作相应调整。《相关企业间事务来往税务办理规程》(国税发〔2004〕143号)规则,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应交税的收入或许所得额,涉及其境内、外相关企业间事务来往需相应调整的,应根据详细状况,逐级上报有权税务机关审阅。
经查询,乙公司2006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8000万元,购进甲公司产品的90%现已结转本钱。根据上述防止重复交税的规则,乙公司购进甲公司产品的计税本钱应当确认为16000万元,当年应当调减应交税所得额3600万元[(16000-12000)×90%],并请求交还多缴的企业所得税1188万元(3600×33%)。
根据上述状况,甲公司和乙公司及时采取了以下两条应对办法:
一是向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补缴企业所得税990万元。一起向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相关买卖在总体上并没有形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结果(1188>990),因而不能按偷税进行处分。二是根据国税发〔2004〕143号文件的规则,将乙公司需进行相应调整的根据、内容、期限、详细核算及退税请求等,书面上报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
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甲公司提出的定见,对甲公司是否构成偷税从头进行了仔细研讨,终究确认甲公司的行为归于“假造虚伪计税根据”,而不归于偷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则:“交税人、扣缴义务人假造虚伪计税根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分,实践罚款2万元。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报省级税务机关赞同后,赞同交还乙公司2006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1188万元。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采取了正确的应对办法,然后防止了至少1681万元(1188 495-2)的丢失。
点评
在本事例中,当甲公司面对补税和罚款时,提出的应对办法不是环绕甲公司进行,而是捉住相关买卖这一问题的要害,经过乙公司请求“防止重复交税”,来直接拯救补税的丢失,而且直接防止了甲公司按偷税进行处分,这一应对战略归于税收谋划范畴的“围魏救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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