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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有哪些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10:22
所谓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依照笔者的了解,是指内行政诉讼过程中,应本案原告或许第三人的请求,受理与详细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兼并审理的诉讼准则。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准则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榜首,复合性。
内行政诉讼中不再只存在着单一的行政诉讼,而是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即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第二,关联性。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有着内在联系,即二者之间存在着关联性。详细而言,原本相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就可能发生民事争议,因为行政权力的介入,使行政胶葛和得民事胶葛交错在了一同。这样一来,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民事争议的处理有必要仰仗于行政争议的处理。
第三,主从性。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行政诉讼。内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准则中,两个诉有主从之分,行政诉讼处于首要位置,民事诉讼处于隶属位置,假如没有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将不复存在。没有附带民事诉讼,不影响行政诉讼的建立。
第四,意图特定性。
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终究意图是获取民事利益。内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准则中,关于行政相对人而言,他们申述终究的意图是为了获取民事利益。行政争议的处理,仅仅他们寻求权力司法救助的中间环节罢了,他们的实在意图是寻求民事实体权力的救助。
第五,当事人的特定性。
附民诉讼的原告、被告只能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许第三人。行政诉讼的被告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第六,分合性。
从性质上讲,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行政部分和民事部分,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因而完全能够分隔审理。所以,契合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子,当事人能够就民事部分另行申述,进行独自的民事诉讼。法院也能够就民事部分作为民事案子另行审理。即便将行政部分和民事部分兼并到行政程序中,一般也不应该将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混合进行审理,而应该内行政争议审理之后再进行民事诉讼的审理。也就是说,附带民事诉讼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在性质上是能够分的,也是应该分的。“混合进行诉讼活动,简单导致法律关系的紊乱,损坏诉讼程序的阶段性和完整性。附带民事诉讼的合,并不是混合。合是在分的前提下的合,分是在合中呈现的成果。” 是否进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取决于行政相对人是否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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