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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07:42
参照《婚姻法》第31条,《婚姻挂号法令》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明以及对子女抚育、产业及债款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到的协议或许定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方式,《婚姻挂号法令》第11条第3款规则,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明以及对子女抚育、产业及债款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定见。
依据《婚姻挂号法令》第11条第1款第3项,“两边当事人一起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处理离婚挂号的必备资料,因而,我王法上不供认口头离婚协议。对此,应与《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则的民商事合同能够采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相差异,此其一。其二,就书面方式而言,《合同法》第11条规则“书面方式是指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方式”。但关于离婚协议而言,书面方式应仅指离婚协议书,不该包含函件,更不该包含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是由于离婚协议是挂号离婚的必备法令文件,婚姻挂号机关需求对此进行检查(《婚姻挂号法令》第13条),而检查则须以离婚协议有形且契合方式和内容的要求为条件,而离婚协议书则完全契合这些要求,天然成为我王法上的挑选。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含三项首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育、产业及债款处理等。其间自愿离婚即两边自愿免除婚姻联系;子女抚育触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育权,另一方付出抚育费,包含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含未抚育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证等内容;产业及债款处理则首要包含夫妻联系存续期间的一起产业怎么切割,一起债款怎么清偿等。
依据上述三项首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间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育的内容归于夫妻人身联系的性质,而产业及债款处理则归于夫妻产业联系的性质。这两种联系在法令性质上均属相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联系和产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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