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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11:07

消费税的计税根据
(一)实施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的计税根据是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
1.企业出售应税消费品
企业出售应税消费品,应按其实践出售额核算交税。这儿所说的出售额是指交税人出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所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含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假如交税人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许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作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兼并收取的,在核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出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含增值税出售额÷(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上面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赢利、补助、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藏费、优质费、运送装卸费、代收金钱、代垫金钱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金钱不包含在内:
(1)承运部分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交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其他价外费用,不管是否归于交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出售额核算交税。
实施从价定率方法核算应交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出售的,不管包装是否独自计价,也不管在管帐上怎么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假如包装物不作价伴随产品出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该并入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中交税。但对因逾期未回收的包装物不再交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依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伴随应税消费品出售,又别的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交税人在规则的期限内不予交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依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企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交税人经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出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门市部对外出售额征收消费税。
交税人用于交换出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出资入股和赔偿债款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交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出售价格作为计税根据核算消费税。
按规则,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的消费税税款:
(1)外购已税烟丝出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酒精出产的酒(包含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种类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
(3)外购已税化妆品出产的化妆品;
(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出产的护肤护发品;
(5)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出产的宝贵首饰及珠宝玉石;
(6)外购已税鞭炮烟火出产的鞭炮烟火;
(7)外购已税轿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出产轿车轮胎;
(8)用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出产摩托车。
依照规则,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交税额中扣除质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托付加工回收的已税烟丝为质料出产的卷烟;
2.以托付加工回收的已税酒和酒精为质料出产的酒;
3.以托付加工回收的已税化妆品为质料出产的化妆品;
4.以托付加工回收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质料出产的护肤护发品;
5.以托付加工回收的已税珠宝石为质料出产的宝贵首饰及珠宝玉石;
6.以托付加工回收已税鞭炮、烟火为质料的鞭炮、烟火;
7.以托付加工回收的已税轿车轮胎出产的轿车轮胎;
8.以托付加工回收的已税摩托车出产的摩托车。
其间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此外,交税人出售的应税消费品,假如是以外汇结算出售价款的,能够依照结算的当天或许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心价)折合成人民币核算应交税额,交税人应在事前确认选用何处折合率,确认后一年内不得改变。
交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归于前述“用于其他方面”按规则应当交税的,依照交税人出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出售价格核算交税。
这儿所说的“同类消费品的出售价格”是指交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出售的同类消费品的出售价格;假如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出售价格凹凸不同,应按出售数量加权均匀核算。但出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均匀核算:
(1)出售价格显着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出售价格的。
假如当月无出售或当月未完结,应依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出售价格核算交税。
假如没有同类消费品出售价格的,依照组成计税价格核算交税。组成计税价格的核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本钱 赢利)÷(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本钱”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出产本钱。公式中的“赢利”,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均匀本钱赢利率核算的赢利。应税消费品全国均匀本钱赢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税务总局规则,应税消费品全国均匀本钱赢利率如下:
(1)甲类卷烟      10%
(2)乙类卷烟      5%
(3)雪茄烟       5%
(4)烟丝        5%
(5)粮食白酒      10%
(6)薯类白酒      5%
(7)其他酒       5%
(8)酒精        5%
(9)化妆品       5%
(10)护肤护发品     5%
(11)鞭炮、烟火     5%
(12)宝贵首饰及珠宝玉石 6%
(13)轿车轮胎      5%
(14)摩托车       6%
(15)小轿车       8%
(16)越野车       6%
(17)小客车       5%
3.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依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出售价格核算交税;没有同类消费品出售价格的,依照组成计税价格核算交税。组成计税价格的核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资料本钱 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该公式中的“资料本钱”,是指托付方所供给加工资料的实践本钱。
托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交税人,必须在托付加工合同上照实注明(或以其它方法供给)资料本钱,凡未供给资料本钱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资料本钱。
该公式中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托付方所收取的悉数费用(包含代垫辅助资料的实践本钱)。
顾客个人托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实施从价定率方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依照组成计税价格核算交税。组成计税价格核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1-消费税税率)
该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
此外,税法规则,假如交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显着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具体规则如下:
(1)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二)实施从量定额征收方法的消费税的计税根据是应税消费品数量。
这儿所说的“应税消费品数量”为:
(1)出售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出售数量。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移交运用数量。
(3)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交税人回收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交税数量。
按规则,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规范规则如下:
(1)啤酒1吨=988升
(2)黄酒1吨=962升
(3)轿车1吨=1388升
(4)柴油1吨=1176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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