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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要约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00:33
合同对人们的买卖来说是比不行少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能够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人们会通过发放要约的方法来缔结合同,那么合同缔结要约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一、合同缔结要约的条件是什么
(1)内容详细确认。宣布要约的意图在于缔结合同,要约人有必要是能够确认的;
受要约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人也能够向不特定人宣布要约。要约的内容有必要具有足以使合同建立的首要条件,包含首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期限、地址和方法等,一饱尝要约人许诺,合同即可建立。
(2)有必要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标明。要约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受要约人)所作出的含有合同条件的意思标明,旨在得到受要约人的许诺并建立合同,只需要约人是特定的人,受要约人才干对之许诺。
(3)要约有必要向相对人宣布。要约有必要通过相对人的许诺才干建立合同,因而要约有必要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宣布的意思标明。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别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作出又不阻碍要约所达意图时,相对人也能够是不特定人。
(4)标明饱尝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标明束缚。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宣布的要约的内容有必要能够标明:假如对方承受要约,合同即告建立。
二、要约失效的景象
1、回绝要约的告诉抵达要约人时。回绝要约,包含清晰标明回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正、约束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承受或不完全承受要约的告诉,要约即因被回绝而停止效能。受要约人回绝要约后即便在许诺期限内又标明同意的,其意思标明也为宣布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吊销要约。只需吊销契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许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许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便是受要约人能够许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许诺的,要约就失掉效能。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标明承受要约的,该意思标明不为许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对要约修正后的“许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宣布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回绝。
要约应该具有必定的条件,宣布要约的意图在于缔结合同,要约人有必要是能够确认的;受要约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人也能够向不特定人宣布要约。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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