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遗嘱的刑事案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13:03
原告李家三姐妹的父亲李某与母亲刘某生前生育四名子女,即原告三人和被告一人。李某配偶在世时,具有两处房产。李某生前缔结遗言,内容为:坐落西城区的一套房产由三个女儿即三原告均匀各得一份承继权,名下存款均匀分红四份,由三原告及被告各得一份。该份遗言由原告代李某打印并由李某亲笔签名。李某身后,三原告在承继遗产时被奉告该份遗言为无效遗言。
三原告起诉至法院,恳求法院承认父亲的自书遗言合法有用。
被告辩称,父亲生前另留有遗言,遗言内容为:坐落西城区的房产由被告之子承继。该遗言为父亲生前自书遗言,一向由父亲自己保管,父亲逝世后遗言被三原告拿走。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为,被承继人签名的遗言内容并不是由被承继人亲笔书写或亲笔打印,故该遗言不能够确定为自书遗言。遗言由原告打印交给被承继人签字,被承继人签字时只要三原告在场,并没有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而按承继法规则,三原告作为承继人并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故该遗言的缔结方式不合法,应确定为无效遗言。而被告所述被承继人另立的遗言在原告处,未向法院提交合法有用的依据证明,法院未予确定,故法院判定被承继人签字的遗言为无效遗言,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恳求。
三原告起诉至法院,恳求法院承认父亲的自书遗言合法有用。
被告辩称,父亲生前另留有遗言,遗言内容为:坐落西城区的房产由被告之子承继。该遗言为父亲生前自书遗言,一向由父亲自己保管,父亲逝世后遗言被三原告拿走。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为,被承继人签名的遗言内容并不是由被承继人亲笔书写或亲笔打印,故该遗言不能够确定为自书遗言。遗言由原告打印交给被承继人签字,被承继人签字时只要三原告在场,并没有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而按承继法规则,三原告作为承继人并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故该遗言的缔结方式不合法,应确定为无效遗言。而被告所述被承继人另立的遗言在原告处,未向法院提交合法有用的依据证明,法院未予确定,故法院判定被承继人签字的遗言为无效遗言,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