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权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22:142001年6月期间,在北京赛龙听讼网业主委员会美丽家乡的BBS论坛上,一网民宣布名为《我在美丽园的36种死法》的帖子。其中有这样的句子:“被德蝇骗去50元钱,懊悔死;开发商容许德蝇和高螈又免物业费又调大房子,妒忌死;看到德蝇在业主大会上的拙劣表演,笑死;与德蝇这样的小丑做街坊,臊死。”尔后,又有《德楹便是这样做的》等文章呈现,称德楹“以其时托付挂号的128户业主为筹码,私自与开发商、区房子土地办理局达成协议,出卖业主利益”。当年7月13日15时53分,此BBS上再次刊登《业主代表(指德蝇)无权与公司签协议》的文章。
作为美丽园业主委员会代表德楹、高原两人以为,称文中“德蝇”和“高螈”便是暗射自己,文中凌辱性文字及对现实的伪造,严峻损害了两人的声誉权和公众形象,降低了其社会点评。故他们以为,对此赛龙网未尽到检查和删去的办理职责并回绝供给侵权文章作者的材料,应承当相应职责,⑵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以为,电子公告服务供给者为上网者供给服务,不得随意删去信息,因而赛龙网刊登侵权文章无片面差错。此外,因原告提出时刻已超越网站保存个人材料的期限,因而法院不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赛龙网供给文章作者个人材料的要求。并当庭宣判赛龙网公司行为合法且无差错,不该承当法律职责。两原告当即表明不服判定将持续上诉。
这是我国首例触及网上电子公告服务(BBS)声誉侵权案。仅从案情动身,法院判定原告败诉大体有这样几个原因:(1)没有在网站信息记载保存的规则时刻60天内,要求经过网站找动身布信息的直接作者;(2)关于三篇文章及相关文字触及的侵权内容,如“德蝇”、“高螈”等文字除特定规模内的知情者外,社会公众难以判别这些文字是在贬损特定的民事主体的品格,赛龙网公司的行为并无片面差错;(3)作为网络服务商的赛龙网公司,为用户供给网上服务,负有不得随意删去用户信息的职责。
原告实质性败诉是因为没有在规则的60天里,要求网站找出信息发布者,而关于原因(2)(3)法院的判定也有些含混不清。第二条是关于网上文字的影响规模,法院没有明确指出判别网上信息影响规模的规范;关于第三条更是根据一个先入为主的判别,即发布者的信息是合法的。假如信息带有凌辱、诋毁性质,作为网络服务商的赛龙公司,当然应当尽到删去的职责。而恰恰是(2)(3)才真实反应出网络声誉侵权案的特殊性。
一般新闻侵略声誉权的理论剖析
公民的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中公民享有的一项根本人权,是公民参政议政,进行言论监督的根本前提。现代社会中,大众传媒是公民言论集散地和代言人,肩负着言论监督的使命,是社会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标志,从法律上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不仅是大众传媒完成社会职责的根本前提,更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民主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