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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可提出回避请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14:08

案情:2001年,胶州某修建装潢公司与青岛某饭馆签订了装饰装饰合同。合同实行后,饭馆以装饰质量低质为由回绝付款。在屡次洽谈未果的状况下,装潢公司根据合同约好,向青岛裁定委员会提请裁定。青岛裁定委员会受理此案后,根据《裁定规矩》和当事人两边的约好,组成了合议庭审理此案。开庭后,装潢
公司发现裁定庭的一名裁定员与饭馆的代理人曾经是搭档,以为这或许影响本案的公平判决。为此,装潢公司向青岛裁定委员会提出了裁定员逃避请求。经裁定委检查,裁定委主任同意了装潢公司提出的逃避请求。
点评:逃避准则是指裁定员遇到法律规则的逃避事由时,退出对某一详细案子的裁定活动的准则。这是为确保案子公平判决而设置的准则。作为裁定活动的根本准则之一,已逐渐成为一种世界惯例,在世界商事裁定以及各国的裁定活动中得到遍及的承认和实施。它关于确保裁定活动的公平合理,防止不公平的判决,消除当事人不必要的疑虑,建立裁定组织的威信,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裁定法》第34到38条明确规则了裁定员逃避的事由、程序等事宜。详细逃避事由主要有四种状况:是本案当事人或许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联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公平判决的;私自会晤当事人、代理人,或许承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上述案子就触及第三条逃避事由。一起,裁定法还规则,当事人提出逃避请求,应当阐明理由,在初次开庭前提出;逃避事由在初次开庭后知道的,能够在最终一次开庭完结前提出。裁定员是否逃避,还要在查明状况的前提下、由裁定委员会主任决议;裁定委员会主任担任裁定员时的逃避,由裁定委员会整体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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