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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例 出租人诉求不当被裁定驳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08:12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书
(2007)昆民一初字第3238号
原告昆山某某五金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蓬朗镇陈家浜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梅,该厂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郑昌伟,上海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赵晓明,该公司职工。
被告某某科技开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8999号。
法定代表人洪淑惠,该公司司理。
托付代理人陈如波、陈如浪,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某某五金机械厂与被告某某科技开展(上海)有限公司房子租借合同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艾能国独任审判,后因被告提出管辖权贰言,本案转为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昆山某某五金机械厂的托付代理人郑昌伟、赵晓明,被告某某科技开展(上海)有限公司托付代理人陈如波、陈如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昆山某某五金机械厂诉称:1、要求被告实行厂房、办公楼租借合同,付出首期租金317400元,在审理中原告改变诉讼恳求要求被告实行厂房、办公楼租借合同,因租金被告现已经过支票付出了,该支票是言而无信,收据案子在上海青浦法院另案处理,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2、要求付出装饰费和配套工程费(人工费)183131元;3、要求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某某科技开展(上海)有限公司辩称:1、不同意实行租借合同,原告不具备缔结合同的主体资格,原告不能证明是厂房的合法使用人,到现在也没有产权证,不具备交给条件;原告无法供给交给需求的消防检验的条件;厂房也没有实践交给原告;原告申述要求实行的合同是租借合同,该租借合同案子现已在青浦法院受理,原告在两个法院别离申述没有法律依据;2、原告要求实行合同的诉讼恳求不明确;3、租借合同中不应该触及工程款,只存在租借合同联系,不存在工程施工合同联系,租借合同、工程装饰、薪酬三个法律联系不能在同一案子中处理,合同中没有约好装饰费,即使是有改建应该是承租人自行承当,门卫薪酬是原告方与工人之间的联系与被告无关,故恳求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在本案中抛弃反诉恳求。
本院以为:关于原、被告于2007年7月7日签定的厂房、办公楼租借合同,原、被告两边因该厂房、办公楼租借合同详细实行问题发生了争论,因原告在上海青浦法院申述要求被告(实行合同)交给租金问题实质上是租借合同所引起的胶葛,该租借合同胶葛因现已在上海青浦法院审理,故本院暂时对该案子不予处理;一起在租借合同中没有约好有关被告向原告付出房子装饰费问题,有关装饰工程款问题原告应当依据事实依据另行申述,在本案中本院不予理涉。故经本院检查以为应当驳回原告的申述。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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