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私自接生致产妇子宫被切责任怎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22:09原告杜某,被告李某,被告某镇卫生院。
被告李某系某镇卫生院妇产科医师,因为近几年城镇卫生院福利待遇不高,李某为多赚些收入,所以在未经有权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凭着自已多年的从医技能,在家中私自开设起诊所来。2003年11月6日19时许,原告杜某怀孕第三胎来到李某家等候临产,李下班后为其接生,至深夜23时55分,杜某产下一女婴,而杜某却产后大出血不止,李某采纳办法,但大出血未得到有用操控,至清晨二时许,李某伴随杜某到县医院救治。但县医院受医疗条件所限,杜某不得不转入某市第四公民医院住院医治,直至2003年11月18日出院。杜某在住院期间其子宫被行切除术,构成七级伤残。杜某以为子宫被切除是因为李某在接生过程中技能处理不妥大出血后没有及时抢救所形成的,遂向法院申述要求李某和某镇卫生院补偿丢失54000元。李某则辩称其在接生过程度中没有任何技能上失误,也没有贻误抢救时刻,呈现大出血是因杜某本身凝血功用障碍所形成的,李某并请求对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判定。经医学会判定以为:1、患者在李某家中临产,无任何记载及相关材料可供参考,依据病况剖析,患者系产后大出血确诊建立。2李某家中不具备抢救设备,无法进行及时的救治,使杜某丧失了最佳医治机遇,这是导致其子宫切除的原因之一。某镇卫生院对原告的申述则建议李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其院无关,其院不该承当职责。
法院审理以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维护。被告李某未经有权机关同意私设诊所,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在产妇呈现大出血今后,因为李某家中不具备抢救设备,丧失了最佳抢救机遇,由此形成并扩展了原告的危害成果,李某的行为与原告的危害成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已被医学会判定结论所证明。李某建议原告凝血功用障碍是出血原因,因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撑。原告第三次临产不到正规医院出产,而挑选在私家家中,具有自冒危险的心思,对危害成果的发作也有差错。李某鄙人班后于家中接生,不归于职务行为,某镇卫生院不该承当职责。据此,判定李某承当首要职责,补偿3万元,其他丢失由原告自己担负。判定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李某作为在职的专业妇产科医师,其在家中私设诊所,为她人接生孩子,因为不具备抢救条件,贻误抢救机遇,形成原告子宫被切除,从成果来看是相当严重的。两级法院判李某承当三万元民事职责,从私法的视点执行了侵权法的补偿功用,但从公法的视点赏罚功用好像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笔者试从本案的性质及其法律职责下手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关于本案的性质
因为行医是关系到公民生命健康的特别工作,国家在这方面的处理较为严厉,对行医者的资历和行医活动,拟定了一整套处理工作规范及准则。国务院《医疗机构处理法令》第二十四条规则,任何单位或许个人,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私行展开医疗服务活动,这是不合法行医行为。被告李某未获得执业许可证,在家中展开医疗服务活动,归于不合法行医。不合法行医不归于医疗事故危害补偿胶葛,应归于一般的人身危害补偿胶葛,应按照《民法通则》确认的补偿准则、项目和核算规范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法令》是行政法规,自出台即遭到不少批判。《法令》具有职业维护颜色,补偿规范低,还规则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予补偿,没能很好地表现生命的价值和人格尊严。
有人忧虑,按医疗事故危害补偿胶葛处理,差错和因果关系由医方承当举证职责,对患方有利,假如按一般人损处理,差错和因果关系由患方举证岂不是对受害人晦气?笔者以为这种忧虑是不必要的。在不合法行医所从事的医疗活动中,患者的弱势更显着。合法的行医主体姑且应负医疗危险的预见、防备以及减轻危害的责任,姑且需求对差错和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职责,那么不合法行医人更应当承当医疗危险和举证职责,这完全符合“举轻以明重”的法学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