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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11:26
发布部分:发布文号: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镇团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开展,并使其逐渐规范化,特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仅适用于城镇团体一切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享用城镇团体一切制企业的有关方针。 第四条 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能够采纳多种方式。 1.团体持股的股份合作制。即在企业内部存量财物股份化的基础上,向企业内部员工发行股票。 员工持股能够经过以下途径完成:(1)员工个人用现金购买企业股票;(2)企业历年堆集的资金、劳作分红结余,能够根据员工的工龄长短和奉献巨细等要素,划到员工个人名下,作为个人堆集股,只分红不付息,股权属个人一切。 2.个人集资联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即指三户以上的劳作农人,依照协议,以资金、什物、技能、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出产经营活动,实施民主管理,有公共堆集,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经依法同意组成团体股份合作制企业。 3.企业集团股份制。即企业经过股份合作制方式,吸收社会法人单位股份,开展紧密层企业集团。 第五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依照出资共担、收益同享、危险共担、民主管理的准则,从事出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由企业员工大会或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决议,拟定并经过股份合作制规章,企业提出请求,经乡(镇)企业主管部分检查后,报县、区体改委(办)会同县区城镇企业局批阅,抄送税务局和开户银行存案。 企业请求,须附经有关部分确认的财物评价材料和股份合作制规章。 第七条 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应由股东代表组成财物核对小组,在城镇企业主管部分和有关部分的监督指导下,对企业悉数财物进行清查、核实、评价,做到帐物相符。 第八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分为团体股、社会法人股和个人股。个人股除员工退休离厂外,不得半途退股,但能够在企业内部转让。 第九条 员工个人入股的最高和最低限额由员工代表大会决议,需求扩股的,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第十条 股东退休后要求持续保存股权,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决议。股东故去后将股金一次性结算,退给继承人。 第十一条 企业年度盈余,依照城镇团体企业的有关方针规则,交纳各种税金、基金和其它金钱后,方可进行提留和分配。 第十二条 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税后留利先提取福利和奖赏基金,后按股份份额分红,其份额由董事会提出,股东大会确认。团体股分得盈利上交乡(镇)、村部分,不得超越40%,剩下部分作为团体股增值,转入出产开展基金;其它企事业单位股的分红并入该单位税后留利;个人股分红归股东个人一切。 第十三条 个人集资联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应有60%以上用于扩大再出产(其间50%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堆集),其他40%用于股本金分红(股金分红不得超越股本金的20%)、团体福利基金、奖赏基金、其份额由股东大会确认。 第十四条 个人股可在税前提取不超越股本金15%的股息。股息并入个人股盈利同时分配。 第十五条 个人股分红,不得超越企业当年财物利润率。当年财物利润率高于20%的企业,作为消费基金分给股东的部分不得高于股本的20%,超越部分作为个人股的股金增值,参加下年分红。 第十六条 个人股所得的股息和盈利不计入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第十七条 个人股股息和盈利之和超越股本金20%的,只就超越部分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转做股本金增值的暂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在撤股和转让时补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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