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答辩状范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08:37
在许多的债款诉讼中,作为担保人很有或许会被申述,这时分就需求进行打官司。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需求担保人做出相应的辩论状,听讼网小编就为我们预备了一份详细的担保人辩论状范文,期望对我们有必定的协助,欢迎阅览!
担保人辩论状范文
辩论状
辩论人:XX市XX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永川区海通大路320。
法定代表人:XX和董事长。
辩论人因与林金辉、许庭辉告贷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则,并按申述状的诉讼恳求和本案现实作出如下辩论:
一、诉讼恳求方面
1、详细告贷金额。许庭辉在林金辉处究竟借没告贷,借了多少钱?是2011年5月27日《告贷合同》中的200万元,仍是2011年5月27日《告贷协议》中的300万元,亦或是200万元,需求原告用根据来支撑。假如许庭辉在林金辉处实践告贷是200万元,那只能算200万元。由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则:自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自贷款人供给告贷时收效。
2、林金辉实践收回了多少钱。根据林金辉出示的收据,能够证明林金辉在XX市XX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收到了172万,而非诉状中所说的到122万元。
3、利息问题。合同法第二百条:告贷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依照实践告贷数额返还告贷并核算利息。假如许庭辉在林金辉处实践告贷是200万元,那么应当《告贷协议》约好的核算方法核算。而《告贷协议》中的300万元的利息是40万元,那么200万的利息应当按300万元分摊后核算,即利息应为26.6667万元(40万元÷300万×200万)才契合公正准则。
4、违约金建议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当事人约好的违约金超越形成丢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能够认定为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因而,辩论人要求恰当削减违约金。
二、确保职责时效方面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根据原告诉称的现实,若本案担保职责建立,则辩论人最终还款时刻为2012年5月27日。便是说,本案的确保期间为2012年11月27日,超越这个时刻辩论人就可不承当确保职责。但是原告供给给辩论人的诉状,对申述的时刻进行了涂抹,对此,辩论人要求原告供给申述的时刻根据。
三、客观现实方面
1、原告诉称,2011年5月27日《告贷协议》系由辩论人XX市XX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担保,系不是现实。由于辩论人公司的印章与2011年5月27日《告贷协议》上的印章是不一致的,首要区别在公章上是否有一个“蒙”字,有“蒙”字公章为非辩论公司的合法印章。并且该法定代表人也不是XX和,也非XX和自己签名。此两点能够阐明《告贷协议》与辩论人无任何联系。
2、原告林金辉申述所称的现实仅仅客观现实表象的一部分,对实质问题并没提及,其实情并非原告所述。理由如下:2013年2月5日,许庭辉出具给辩论人XX市XX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两份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说许庭辉在林金辉借了200万,根据是2011年5月27日《告贷合同》;另一份承诺书说2011年5月27日,许庭辉、林金辉及李开霖(李开霖以贵公司[1]的名义)签定了《告贷协议》,协议约好许庭辉向林金辉告贷300万元,并由李开霖以贵公司[2]的名义为自己供给了担保,此承诺书所说《告贷协议》即本案所争议的内容。
该两份承诺书证明了许庭辉知道与李开霖、林金辉签定《告贷协议》时担保盖章及签字并非辩论人公司所为,即清晰了辩论人XX市XX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参加2011年5月27日签定的三百万元《告贷协议》的担保。再结合上面虚伪公章和非XX和所签字的现实,可知本案辩论人XX市XX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参加本案所诉案子的担保,当然也就不应当承当任何职责。至于担保职责,应当由直接签名的职责人承当,而非辩论人公司承当。
综上所述,辩论人恳求法院驳回原告对XX市XX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恳求。
辩论人:XX市XX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时刻:2017年 月 日
在实践的诉讼中只要做出最好的辩论才能在诉讼的时分对自己愈加有利,这便是辩论的优点,我们需求多多学习。假如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
担保人辩论状范文
辩论状
辩论人:XX市XX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永川区海通大路320。
法定代表人:XX和董事长。
辩论人因与林金辉、许庭辉告贷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则,并按申述状的诉讼恳求和本案现实作出如下辩论:
一、诉讼恳求方面
1、详细告贷金额。许庭辉在林金辉处究竟借没告贷,借了多少钱?是2011年5月27日《告贷合同》中的200万元,仍是2011年5月27日《告贷协议》中的300万元,亦或是200万元,需求原告用根据来支撑。假如许庭辉在林金辉处实践告贷是200万元,那只能算200万元。由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则:自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自贷款人供给告贷时收效。
2、林金辉实践收回了多少钱。根据林金辉出示的收据,能够证明林金辉在XX市XX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收到了172万,而非诉状中所说的到122万元。
3、利息问题。合同法第二百条:告贷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依照实践告贷数额返还告贷并核算利息。假如许庭辉在林金辉处实践告贷是200万元,那么应当《告贷协议》约好的核算方法核算。而《告贷协议》中的300万元的利息是40万元,那么200万的利息应当按300万元分摊后核算,即利息应为26.6667万元(40万元÷300万×200万)才契合公正准则。
4、违约金建议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当事人约好的违约金超越形成丢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能够认定为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因而,辩论人要求恰当削减违约金。
二、确保职责时效方面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根据原告诉称的现实,若本案担保职责建立,则辩论人最终还款时刻为2012年5月27日。便是说,本案的确保期间为2012年11月27日,超越这个时刻辩论人就可不承当确保职责。但是原告供给给辩论人的诉状,对申述的时刻进行了涂抹,对此,辩论人要求原告供给申述的时刻根据。
三、客观现实方面
1、原告诉称,2011年5月27日《告贷协议》系由辩论人XX市XX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担保,系不是现实。由于辩论人公司的印章与2011年5月27日《告贷协议》上的印章是不一致的,首要区别在公章上是否有一个“蒙”字,有“蒙”字公章为非辩论公司的合法印章。并且该法定代表人也不是XX和,也非XX和自己签名。此两点能够阐明《告贷协议》与辩论人无任何联系。
2、原告林金辉申述所称的现实仅仅客观现实表象的一部分,对实质问题并没提及,其实情并非原告所述。理由如下:2013年2月5日,许庭辉出具给辩论人XX市XX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两份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说许庭辉在林金辉借了200万,根据是2011年5月27日《告贷合同》;另一份承诺书说2011年5月27日,许庭辉、林金辉及李开霖(李开霖以贵公司[1]的名义)签定了《告贷协议》,协议约好许庭辉向林金辉告贷300万元,并由李开霖以贵公司[2]的名义为自己供给了担保,此承诺书所说《告贷协议》即本案所争议的内容。
该两份承诺书证明了许庭辉知道与李开霖、林金辉签定《告贷协议》时担保盖章及签字并非辩论人公司所为,即清晰了辩论人XX市XX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参加2011年5月27日签定的三百万元《告贷协议》的担保。再结合上面虚伪公章和非XX和所签字的现实,可知本案辩论人XX市XX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参加本案所诉案子的担保,当然也就不应当承当任何职责。至于担保职责,应当由直接签名的职责人承当,而非辩论人公司承当。
综上所述,辩论人恳求法院驳回原告对XX市XX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恳求。
辩论人:XX市XX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时刻:2017年 月 日
在实践的诉讼中只要做出最好的辩论才能在诉讼的时分对自己愈加有利,这便是辩论的优点,我们需求多多学习。假如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