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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都有哪些规定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09:21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则,行政复议决议一经送达,即发作法律效力。作为被请求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议书之后开端实行行政复议决议。实行是指采纳办法,施行复议决议的内容,假如是吊销或改动的,应当对改动部分进行处理,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未改动的部分在事实上现已承认,也应当予以实行;假如承认违法并被责令重作详细行政行为,就要采纳办法进人作业程序,这些均为实行的详细方法。
作为被请求人的行政机关实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议,是该机关的法定责任,即便被请求人对复议决议有不同定见,亦应按决议的内容处理,然后再以适宜的方法,如陈述、请示等向上级表明不同定见,不能够采纳置之脑后的情绪不实行行政复议决议,或许无正当理由延迟实行行政复议决议。所谓不实行行政复议决议是指清晰表态不能实行复议决议或许对复议决议置之脑后,依然按照自己的本来志愿去处理,或许依然坚持原详细行政行为。所谓无正当理由延迟实行的,是指在没有正当理由的状况下,不在行政复议决议的期限内实行行政复议决议,成心延迟实行复议决议。对不实行或许无正当理由推迟实行复议决议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许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能够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则,责令被请求人实行复议决议,并将责令实行的状况上报或函告作出复议决议的机关。
责令期限实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制造“责令期限实行告诉书”。告诉书应写明主送机关即被请求人,责令实行的复议决议内容,责令的法律依据,责令实行的期限,责令实行的方法,以及其他有关内容,并应以恰当方法告诉请求人。假如复议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被请求人没有采纳责令期限实行办法的,请求人也能够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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