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续展应提交哪些材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05:40
注册商标的有用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核算。每次续展注册的有用期为十年。
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处理手续,延伸注册商标的 有用期。请求续展注册的,应在注册商标有用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请求,假如 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请求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可是另加500元宽展费。 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刊出并予布告,刊出后 原商标就不具有法令赋予的权力。
例如某商标注册有用期为:1997年6月15日至2007年6月14日,2007年6月14日到期的前6个月内(2006年12月15日至2007年6月14日),为正常续展期,商标局续展费用为2000元; 2007年6月14日后6个月内(2007年6月15日至2007年12月14日)为宽展期,商标局另加收500元续展费。过了宽展期2007年12月14日,未续展,商标将被刊出 。
应提交的请求书件:
1、《商标续展注册请求书》;
2、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托付署理的提交《署理托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处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注册证复印件;
5、请求文件为外文的,还应供给经翻译组织签章承认的中文译著。
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处理手续,延伸注册商标的 有用期。请求续展注册的,应在注册商标有用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请求,假如 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请求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可是另加500元宽展费。 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刊出并予布告,刊出后 原商标就不具有法令赋予的权力。
例如某商标注册有用期为:1997年6月15日至2007年6月14日,2007年6月14日到期的前6个月内(2006年12月15日至2007年6月14日),为正常续展期,商标局续展费用为2000元; 2007年6月14日后6个月内(2007年6月15日至2007年12月14日)为宽展期,商标局另加收500元续展费。过了宽展期2007年12月14日,未续展,商标将被刊出 。
应提交的请求书件:
1、《商标续展注册请求书》;
2、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托付署理的提交《署理托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处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注册证复印件;
5、请求文件为外文的,还应供给经翻译组织签章承认的中文译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