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有哪些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09:30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含无国籍人)的婚姻,包含涉外成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令,我国公民和外国人成婚适用婚姻订立地法令,离婚适用受理案子的法院所在地的法令。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成婚或离婚的,都必须依照我国法令的规则处理。
一、涉外离婚的处理途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则,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事人对离婚及产业切割、子女抚育等问题均无贰言的,能够达到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离婚手续。二是经过人民法院由诉讼程序处理。
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两边自愿离婚仍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经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定的方法离婚。这是由于,有些国家只供认法院的判定的离婚。在两边达到共同的情况下,有些法院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两边办好离婚手续。
二、统辖准则
1、我国一般准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子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统辖的一般准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共同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2、我国的特别准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共同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2)在国内成婚后,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订立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两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成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这类离婚案子人民法院准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两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
一、涉外离婚的处理途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则,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事人对离婚及产业切割、子女抚育等问题均无贰言的,能够达到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离婚手续。二是经过人民法院由诉讼程序处理。
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两边自愿离婚仍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经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定的方法离婚。这是由于,有些国家只供认法院的判定的离婚。在两边达到共同的情况下,有些法院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两边办好离婚手续。
二、统辖准则
1、我国一般准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子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统辖的一般准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共同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2、我国的特别准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共同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2)在国内成婚后,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订立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两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成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这类离婚案子人民法院准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两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