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转让的限制及生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12:0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则:“债务人能够将合同的权力悉数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是关于合同权力转让的规则。债务人转让债务是法定的权力,债务人是否行使该项权力,彻底取决于权力人自己的毅力和自在,但权力人行使权力要以合法为准则。合法准则便是对权力人行使权力的约束。
债务人在行使债务转让权力时,遭到哪些条件约束呢?怎样转让债务才干有用呢?笔者通过参加实践遇到的问题,结合对《合同法》第79条的了解,谈几点观点。
一、关于债务转让的约束性规则所谓债务转让,是指合同债务人通过协议将其债务悉数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通过债务转让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以为:债务转让不管主体、客体,仍是内容、方式均应遭到约束。
榜首、主体方面的约束。《合同法》第79条规则了合同债务能够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约束,因而,能够了解为:债务人不管性质怎么,方式怎样,都能够依据自己的志愿处置债务。
第二、客体方面的约束。合同的客体能够是物,也能够是行为,还能够是智力效果。但合同债务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分许多种,有的行为能够被替代或替代,像没有技术含量和没有特定要求的行为;有的行为不能被替代或被替代,像与行为人的诺言、技术、才能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假如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意图。
第三、内容方面的约束。依据合同自在准则,当事人能够在缔结合同时或缔结合同后特别约好,制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力,只需此约好不违背法令的制止性规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发作法令效力。任何一方违背约好而转让合同权力,将构成违约行为。因而,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好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力,不得转让。
第四、方式方面的约束。《民法通则》第91条规则,依照法令规则应由国家同意的合同,债务人在转让权力时,有必要通过原同意机关同意。原同意机关对债务的转让不予同意的,转让无效。
以上四点阐明,债务转让虽说是法定权力,但是在行使该权力时,要遭到许多条件的约束,要想使债务转让具有法令效力,得到法令保护,应确保债务转让的合法有用。
二、关于债务转让的有用条件榜首、债务转让须有有用的合同存在。债务的有用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底子条件。以无效的债务转让别人,或许以现已消除的债务转让别人,便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则的含义在于避免国家、团体的利益受损。
第二、转让的债务须有可让与性。依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则,有四种合同权力不得转让。榜首类是依债务性质不得转让的,包含根据个人信赖联系而发作的债务、以特定身份联系为承继的债务;第二类是归于从权力的债务,从权力依主权力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力和主权力分类而独自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好不得转让的债务;第四类是依法令规则不得转让的债务。因为债务本身的特殊性,法令规则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