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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有争议应该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10:03
征收土地的景象是十分多的,而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就需求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而征地补偿是有必定规范的,两边协商一致的,能够签定补偿协议,那么对征地补偿有争议应该怎么处理?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对征地补偿有争议应该怎么办
1、能够请求和谐、判决
在布告(征地布告和征地补偿布告)期间对补偿规范有争议的,能够在其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 《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25条规则,“对补偿规范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和谐;和谐不成的,由同意征地的人民政府判决”。
《征用土地布告方法》第15条:“因未依照依法同意的征用土当地案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进行补偿、安顿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和谐;和谐不成的,由上一级当地人民政府判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顿争议行政复议作业的告诉》(2011[35]号):“被征地团体经济安排和农人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同意的征地补偿、安顿计划不服要求判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令、法规的规则向上一级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根据上述法令条款,能够直接对补偿规范自身提出判决。
2、能够请求行政复议
在补偿安顿计划施行过程中对补偿规范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和谐;和谐不成的,由同意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判决。
虽然不能针对征地补偿规范自身提出行政复议,可是能够针对行政机关同意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同意行为来提起行政复议。在针对同意行为的复议过程中,也会对相关补偿安顿计划中的补偿是否合理进行检查。也是一种对补偿规范的救助途径。
因而,呈现关于征地补偿规范不满足的状况,能够经过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由于征地拆迁的程序相对而言很专业,所以仍是期望广阔被拆迁人延聘专业律师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终究才干获得满足的拆迁补偿
二、土地征收的批阅和供地程序是怎么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施行了严厉的土地用处控制准则。征收乡村团体土地,依法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市或县政府依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计划、弥补耕当地案和征用土当地案,然后分批次逐级上签到省人民政府同意(其间征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犁地和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的,需报国务院同意)。
2、上述三个计划经同意后,各省对土地管理还有愈加细化的规则,如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法令》规则,在已同意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造用地范围内,详细建造项目用地在五公顷以上的,仍要报省政府同意;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同意;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征地批阅时刻少则几个月,长则超越一年。
3、在征收土当地案同意后,依法应施行“两布告、一挂号”准则:市、县政府先发布征收土当地案布告,再由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到土管部分处理征地补偿挂号。然后,土管部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再次布告寻求被征收人意见。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报市、县政府同意后,由土管部分安排施行。
4、依照上述规则处理土地征收批阅手续后,再由建造单位持有关文件,提出用地请求,由市或县土管部分拟定供当地案,报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再由市、县人民政府给建造用地单位颁布建造用地同意书(属出让土地的,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划拨土地的,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家严厉的土地用处控制和批阅程序,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实在维护犁地、维护乡村团体安排和农人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活跃的效果,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建造项目的供地进程。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相关法令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我国相关法令的规则,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假如对征收补偿有争议的,是能够经过请求和谐、判决、请求行政复议的方法处理。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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