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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07:05

第一条 为了确认土地一切权和运用权,依法进行土地挂号,依据有关的法令、法规和方针,制定本规则。土地一切权和运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土地处理部分详细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处理部分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议或报人民政府赞同后由土地处理部分下达处理决议。
第二条 国家土地一切权
第三条 城市市区规模的内的土地归于国家一切。
第四条 依据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则,凡其时没有将土地一切权分配给农人的土地归于国家一切;实施一九六二年《乡村人民公社工作法令批改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人团体规模内的土地归于国家一切。
第五条 国家建造征用的土地,归于国家一切。
第六条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运用权,土地一切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 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归于国家一切。土改时已分配给农人一切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边未经征用的农人团体一切土地归于农人团体一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归于国家一切。公路两边维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仍归于农人团体一切。
第九条 国有电力、通讯,设备用地归于国家一切。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未处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归于农人团体一切,对电力通讯运营单位可确认为他项权力。
第十条 戎行接纳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赞同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归于国家一切。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前史最高洪水位或许规划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一切权分配给农人,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人团体运用的外,归于国家一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分直接处理的水库、途径等水利工程用地归于国家一切。水利工程处理和维护规模内未经征用的农人团体土地仍归于农人团体一切。
第十三条 国家建造对农人团体悉数进行移民安顿并调剂土地后,搬迁农人团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一切。但移民后原团体仍持续运用的团体一切土地,国家未进行证用的,其一切权不变。因国家建造征用土地,农人团体建制被吊销或其人口悉数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一切。持续运用原有土地的原农人团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运用权。全民一切制单位和乡镇团体一切制单位吞并农人团体企业的,处理有关手续后,被吞并的原农人团体企业运用的团体一切土地转为国家一切。乡(镇)企业按照国家建造征用土地的批阅程序和补偿规范运用的非本乡(镇)村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转为国家一切。
第十六条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发布曾经,全民一切制单位,城市团体一切制单位和团体一切制的华裔农场运用的原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人团体的,归于国家一切。《六十条》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造征用土地法令》公 布时止,全民一切制单位、城市团体一切制单位运用的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国家一切:签订过土地搬运等有关协议的;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赞同运用的;进行过必定补偿或安顿劳动力的;承受农人团体奉送的;已购买原团体一切的建筑物的;农人团体一切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一切制或许城市团体一切制单位的。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造征用土地法令》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处理法》开端实施时止,全民一切制单位、城市团体一切制单位违反规则运用折农人团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则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一切制单位、城市团体一切制单位运用的,确认为国家一切。凡属上述状况以外未处理征地手续运用的农人团体土地,由县经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依据详细状况,按其时规则补办征地手续,或交还农人团体。一九八七年《土地处理法》实施后违法占用的农人团体土地,有必要依法处理后,再确认土地一切权。
第十七条 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处理、阻止乱占耕地的告诉》发布之前,全民一切制单位、城市团体一切制单位租借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则处理后,能够康复播种的,交还农人团体播种,一切权仍归于农人团体;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租借时的规则,补办手续,土地归国家一切。凡现已按照有关规则处理了的,可按处理决议确认一切权和运用权。
第十八条 土地一切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归于农人团体一切的,归于国家一切。
团体土地一切权
第十九条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人并颁发了土地一切证的土地,归于农人团体一切;实施《六十条》时确认为团体一切的土地,属农人团体一切。按照第二章规则归于国家一切的在外。
第二十条 村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按现在该村农人团体实践运用的本团体土地一切权界限确认一切权。依据《六十条》确认的农人团体土地一切权,因为下列原因发作改变的,按改变后的现状确认团体土地一切权。因为村、队、社、场兼并或切割等处理体系的改变引起土地一切权改变的;因为土地开发、国家征地、团体兴办企事业或许天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因为农田基本建造和行政区划改变等原因从头划定土地一切权界限的。行政区划改变未触及土地权属改变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第二十一条 农人团体接连运用其他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运用者一切;接连运用不满二十年,或许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一切者曾向现运用者或有关部分提出偿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详细状况确认土地一切权。
第二十二条 乡(镇)或村在团体一切的土地上建筑并处理的路途、水利设备用地,别离归于乡(镇)或村农人团体一切。
第二十三条 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运用的团体土地,《六十条》发布曾经运用的,别离归于该乡(镇)或村农人团体一切;《六十条》发布起至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处理法令》发布时止运用的,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别离归于该乡(镇)或村农人团体一切: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经县、乡(公社)、村(大队)赞同或赞同,并进行了恰当的土地调整或许经过必定补偿的;经过购买房子获得的;原团体企事业单位体系经赞同改变的。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处理法令》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处理法》开端实施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则运用的团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则清查处理后,乡(镇)、村团体单位持续运用的,可确认为该乡(镇)或村团体一切。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用上述以外的方法占用的团体土地,或虽选用上述方法,但现在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旷费、搁置等,应将其悉数或部分土地交复原村或乡农人团体,或按有关规则进行处理。一九八七年《土地处理法》实施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认一切权。
第二十四条 乡(镇)企业运用本乡(镇)、村团体一切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则进行补偿和安顿的,土地一切权转为乡(镇)农人团体一切。经依法赞同的乡(镇)、村公共设备、公益事业运用的农人团体土地,别离归于乡(镇)、村农人团体一切。
第二十五条 农人团体经依法赞同以土地运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行联营企业的,或许农人团体经依法赞同以团体一切的土地的运用权作价入股,举行外商出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团体土地一切权不变。
国有土地运用权
第二十六条 土地运用权确认给直接运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但法令、法规、方针和本规则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二十七条 土地运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纳、沿袭,或经过依法转让、承继、承受地上建筑物等方法运用国有土地的,可确认其国有土地运用权。
第二十八条 土地公有制之前,经过购买房子或土地及租借土当地式运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持续运用的,可确认现运用者国有土地运用权。
第二十九条 因原房子撤除、改建或天然崩塌等原因,现已改变了实践土地运用者的,经依法审阅赞同,可将土地运用权确认给实践土地运用者、空位及房子崩塌或撤除后两年以上仍未康复运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回收土地运用权。
第三十条 原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宗教活动用地,被其他单位占用,原运用单位因康复宗教活动需求交还运用的,应按有关规则予以交还。确属无法交还或土地运用权有争议的,经洽谈、处理确认土地运用权。
第三十一条 军事设备用地(含靶场、试验场、训练场)按照解放初土地接纳文件和人民政府赞同征用或划拨土地的文件确认土地运用权。土地运用权有争议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则处理后,再确认土地运用权。国家确认的保存或当地代管的军事设备用地的土地运用权确认级戎行,现由其他单位运用的,可按照有关规则确认为他项权力。经国家赞同吊销的军事设备,其土地运用权按照有关规则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回收并从头确认运用权。
第三十二条 依法接纳、征用、划拨的铁路线路用地及其他铁路设备用地,现仍由铁路单位运用的,其运用权确认给铁路单位。铁路线路路基两边依法获得运用权的维护用地,运用权确认给铁路单位。
第三十三条 国家水利、公路设备用地按照征用、划拨文件和有关法令、法规划定用地界限。
第三十四条 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处理和服务性单位,经政府赞同运用的土地,能够由土地处理部分商被驻单位规则土地的用处和其他约束条件后别离确认实践土地运用者的土地运用权。但租借房子的在外。
第三十五条 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戎行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运用的土地,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造征用土地法令》发布之前,现已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运用的,除按照国家法令和方针应当交还的外,其国有土地运用权可确认给实践土地运用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分的设备安全和正常运用的,暂不确认土地运用权,按照有关规则处理后,再确认土地运用权。一九八二年五月今后不合法转让的,经依法处理后再确认运用权。
第三十六条 农人团体运用的国有土地,其运用权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分批阅、划拨文件确认;没有批阅、划拨文件的,按照其时规则补办手续后,按运用现状确认;曩昔未清晰划定运用界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土地实践运用状况确认。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则用处运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回收从头安排运用,或许按有关规则处理后确认运用权。
第三十八条 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处理法》实施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现在实践运用状况或许依据最终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认运用权。
第三十九条 以土地运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子的,依据赞同文件、合建协议或许出资数额确认土地运用权,但一九八二年《国家建造征用土地法令》发布后合建的,应依法处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再确认土地运用权。
第四十条 以出让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或以划拨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作为财物入股的,土地运用权确认给股份制企业。国家以土地运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运用权确认给股份制企业。国家将土地运用权租借给股分制企业的,土地运用权确认给股分制企业。企业以出让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或以划拨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出租给股分制企业的,土地运用权不变。
第四十一条 企业出让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企业破产后,经依法处置,确认给新的受让人;企业经过划拨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企业破产时,其土地运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回收后,依据有关规则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 法人之间兼并,依法归于应当以有偿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原土地运用权应当处理有关手续,有偿获得土地运用权;依法能够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运用权的,能够处理划拨土地权属改变挂号,获得土地运用权。团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权
第四十三条 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运用农人团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造的,可依法确认运用者团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必的,其搁置部分不予确认运用权,并交还农人团体,另行安排运用。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五规则的农人团体土地,团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权确认给联营或股分企业。
第四十五条 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处理法令》之前乡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超越当地政府规则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处理法令》实施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能够暂按现有实践运用面积确认团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权。
第四十六条 一九八年二月《村镇建房用地处理法令》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处理法》开端实施时止,乡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越当地政府规则规范的,超越部分按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处理、阻止乱占耕地的告诉》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则处理后,按处理后实践运用面积确认团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权。
第四十七条 契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则而尚未分户的乡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越分户建房用地算计面积规范的,可按现有宅基地上积确认团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权。
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裔)原在乡村的宅基地,房子产权没有改变的,可依法确认其团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权。房子撤除后没有赞同重建的,土地运用权由团体回收。
第四十九条 承受转让、购买房子获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算计面积超越当地政府规则规范,按照有关规则处理后答应持续运用的,可暂确认其团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权。承继房子获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团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权。
第五十条 乡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造用地与宅基地别离确认团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权。
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则确认乡村居民宅基地团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权时,其面积超越当地政府规则规范的,可在土地挂号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越规范面积的数量。今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子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从头建造时,按当地政府规则的面积规范从头确认运用权,其超越部分交还团体。
第五十二条 闲暇或房子崩塌、撤除两年以上未康复运用的宅基地,不确认土地运用权。现已确认运用权的,由团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赞同,刊出其土地挂号,土地由团体回收。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一起运用的,可确认为共有土地运用权。共有土地运用权面积能够在共有运用人之间分摊。
第五十四条 地上与空中、地上与地下立体穿插运用土地的(高楼在外),土地运用权确认给地上运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确认为他项权力。平面穿插运用土地的,能够确认为共有土地运用权;也能够将土地运用权确认给主要用处或优先运用单位,非必须和遵守运用单位可确认为他项权力,上述两款中的穿插用地,如属合法赞同征用、划拨的,可按赞同文件确认运用权,其他用地单位确认为他项权力。依法划定的铁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军事设备、危险品出产和贮存地、风景区等区域的处理和维护规模内的土地,其土地的一切权和运用权按照土地处理有关法规确认。但对上述规模内的土地的用处,能够依据有关的规则添加恰当的约束条件。土地一切权或运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限与实地共同,但实地上积与赞同面积不共同的,按实地四至界限核算土地上积,确认土地的一切权或运用权。他项权力按照法令或当事人约好设定。他项权力能够与土地一切权或运用权一起确认,也可在土地一切权或运用权确认之后增设。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已依法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按处理决议确认土地一切权或运用权。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土地处理局担任解说。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实施。一九八九年七月五日国家土地处理局印发的《关于确认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一起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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