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代位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10:36

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款人怠于行使其权力,从而危害到债款人的债款时,债款人可依法替代债款人的位置,行使债款人的权力。简言之,代位权是债款人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款人向其第叁债款人行使债款人之权力。其实代位权的行使,尽管能够坚持或添加债款人的产业,相对的其行使代位权之权力起点,不是为债款人的利益,而是债款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款之故。
举例来说,乙先生欠甲先生一百万,而丙小姐欠乙先生一百万,丙欠乙、乙欠甲,在此关係中,假若乙先生不去行使个人权益,去向丙小姐讨回一百万,使自己处于经济窘迫的情况,形成甲先生无法顺畅向乙先生讨回债款,致使个人权益丢失,此刻,甲先生就有权力去替代乙先生的权力,向丙小姐讨取一百万,而乙先生也将失去向丙小姐讨回一百万的权力,代位权简略来说便是如此。
但也不是一切权力皆可搬运,例如劳健保、遗产、煺休金等,以範例中的乙先生个人煺休金为例,在乙先生未达煺休标準前,该累积之煺休金管理权力是归于劳保局的,甲先生无权具有,反推之,遗产在爸爸妈妈还未往生前,一切者归于爸爸妈妈,甲先生也无权替代。
代位权的发作有必要具有下列条件:
1、保全债款
代位权有必要为保全债款之必要性,债款人才能够行使。因而,债款有不能受清偿之风险时,即可替代债款人行使其对第叁人之债款。
2、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债款时
债款人关于自身之债款,应当行使却没有行使,而债款人之债款,即有消除或许损失的实际风险,从而对债款人的债款也就发生晦气影响。所以说,债款人怠于行使债款的行为,对债款人的债款的危害,是一种直接的危害。所以才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