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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11:12
    1、交纳稳妥费的职责
    稳妥费是投保人向稳妥人交纳的费用,作为稳妥人按照合同承当补偿和给付职责的价值。稳妥合同建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好交给稳妥费,稳妥人按约好的期间承当稳妥职责。
    财产稳妥的稳妥费,一般应在合同建立后一次缴清,经两边特别约好,也能够分期付出,若投保人未按约好交给稳妥费的,稳妥人可诉请交给,也可告诉被稳妥人停止合同,人身稳妥费   交,也可分期付出。稳妥人对人身稳妥的稳妥费不得以诉讼办法恳求投保人付出。
    2、风险添加的告诉职责
    风险添加的告诉职责是指在稳妥合同的有用期内,稳妥标的风险程度添加的,投保人或被稳妥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告诉稳妥人,稳妥人有权要求添加稳妥费或许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稳妥人未实行该告诉职责的,稳妥标的因风险程度添加而发作的稳妥事端,稳妥人不承当补偿职责。
    3、出险告诉职责
    出险告诉职责即稳妥事端发作的告诉职责,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许受益人知道稳妥事端发作后,应当及时告诉稳妥人。其含义在于能使稳妥人敏捷查询、取证,采纳恰当的办法,避免丢失扩展,并为补偿和给付稳妥金作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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