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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转化犯”规定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14:50

一直以来,我国刑法关于刑讯逼供罪的立法规则成为法学重视的焦点之一,司法人员在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转化犯”规则的了解方面存在许多疑问,导致在详细案子的处理中因发作定见不合而影响案子质量和办案作用。
关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转化犯”规则的法条特点问题,学界首要存在两种不合观念,一种观念以为该规则是转化犯,转化犯首要是处理罪数问题,即依据法令规则,在这种状况下,尽管外观上契合两个违法构成,但只依其间较重的违法即成心损伤罪或成心杀人罪论处;一种观念以为该规则归于法令拟制,即只需刑讯逼供致人损伤或许逝世,不论行为人对损伤或逝世具有何种心思状况,均应确定为成心损伤罪或成心杀人罪,并从重处分。
笔者以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转化犯”规则并不是典型的转化犯,由于刑讯逼供致人伤残、逝世的状况并不契合两个违法构成。详细地说,刑讯逼供致人伤残、逝世的,其违法成心的内容并没有发作转化,依然是逼取口供的直接成心,即以刑讯的手法,到达逼取口供的违法意图,而不是由刑讯逼供的违法成心转化为成心损伤、成心杀人的违法成心。而刑法之所以规则刑讯逼供致人伤残、逝世的以成心损伤罪、成心杀人罪科罪处分,是根据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只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而刑讯逼供致人伤残、逝世的成果,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性质严峻的程度都明显不能为刑法规则的刑讯逼供罪所容纳,也就是说,刑讯行为的严峻性现已超过了刑讯逼供的必要极限,假如依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明显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准则,所以,刑法规则以成心损伤罪、成心杀人罪科罪处分。综上,刑讯逼供致人伤残、逝世的,其违法成心没有改变,依然是一个违法成心,但导致了更为严峻的成果,实际上是刑讯逼供罪的成果加剧景象,可是,刑法没有将这一景象设定为成果加剧犯,而是直接规则为以成心损伤罪、成心杀人罪科罪处分,所以,这一规则当属法令拟制。
笔者以为,从学界及实务界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转化犯”规则的争议来看,这一法令拟制规则存在许多方面的坏处,详细包含:
一是“伤残”的意义界定不明确;
二是致人逝世的是否一概确定成心杀人罪不明确;
三是刑讯逼供罪的动机依然是为了破案,出于“公心”,刑讯者的片面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逝世的以成心损伤罪、成心杀人罪从重处分,有违罪刑相适应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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