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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05:15
关于行政案子,一般是不能进行调停的,人民法院需求依据现实和法令依法作出判定。内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有丢失的,能够顺便提起民事诉讼。那么,行政案子顺便民事诉讼能够调停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行政案子顺便民事诉讼能够调停
行政诉讼顺便民事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别方式,其间顺便的民事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无异,因而能够调停。
提起行政顺便民事诉讼的条件
行政顺便民事诉讼旨在处理与被诉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民事诉讼。提起行政顺便民事诉讼应具有哪些条件呢?笔者以为,行政顺便民事诉讼既然是民事诉讼,其申述条件有必要具有一般民事诉讼的申述条件,除此之外,还应有其特别的条件,详细的讲,还应具有以下条件:
1、有必要以行政诉讼案子的成立为条件。顺便民事诉讼依附于行政诉讼,即顺便民事诉讼有必要以恳求人民法院处理行政争议为条件,假如没有这个条件,顺便民事诉讼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只能成为单纯的民事诉讼。
3、行政顺便民事诉讼的被告是民事纠纷中的对方当事人。顺便民事诉讼的被告只能是民事纠纷中的对方当事人,而不能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虽特定的是行政机关,但行政机关不能成为顺便民事诉讼的被告。行政机关内行使法令、法规颁发的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保护国家、团体或别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不法行为,其不行能成为民事法令关系的主体之一(不包括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为民事行为的景象,此景象下,该行政机关没有行使行政职权,不作为行政主体),顺便民事诉讼处理的是民事纠纷,因而行政机关不行能成为顺便民事诉讼中的被告。
4、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引起了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且两种争议之间具有内涵的联络。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引起了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一是引起了当事人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引起行政争议;二是引起了新的民事纠纷对业已存在的民事纠纷发生了影响,引起民事争议。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之间有必要存在内涵的联络,首要表现在:一是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是由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虽该行政行为之中或许包括一种或几种不同品种的行政行为,如前例中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判决两种行政行为。同一行政机关的两个行政行为别离引起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经过不同的诉讼途径别离予以处理,也不能提起行政顺便民事诉讼来同时处理;二是民事纠纷的处理有待于行政争议的处理。因行政行为具有确认力、拘束力和公定力的效能,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管其合法仍是违法,均推定其合法有用,非依法不得随意改变和吊销,其内容对有关人员和安排都发生法令上的约束力,行政行为如确认了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则对当事人即发生法令效能,因而欲处理民事争议,须先行处理或同时处理该行政争议。
5、行政顺便民事诉讼的恳求应当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行政诉讼的原告在人民法院将申述状副本送达被告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提出新的诉讼恳求。行政诉讼中顺便民事诉讼的恳求,原告能够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同时提起,也能够内行政诉讼开端后、审理完结前的任何时候提起。行政诉讼完结后提起,即丧失了顺便的含义,而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民事诉讼。顺便民事诉讼的恳求能够是内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中处理过的,也能够是该行政行为中未作处理的,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同时提出。
行政诉讼顺便民事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别方式,其间顺便的民事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无异,因而能够调停。行政顺便民事诉讼的恳求应当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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