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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股权收入也是分期给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22:22
问:我公司是一家出资开发有限公司,近来将持有某公司的股权以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企业,约好对方分3次付清价款,即2012年12月在完结该股权的工商、税务改变手续时付出1500万元,2013年12月付出750万元,2014年12月付出750万元。请问,以分期收款方法转让股权,可否按协议约好的收款日期分期承认收入?
答: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获得产业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19号)规则,企业获得产业(包含各类财物、股权和债款等)转让收入、债款重组收入、承受捐献收入和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管是以钱银方式、还对错钱银方式表现,除还有规则外,均应一次性计入承认收入的年度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的承认应遵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九条规则的权责发作制准则,即归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金钱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归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便金钱现已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79号)规则,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收效、且完结股权改变手续时,承认收入的完结。
因而,你公司应于2012年12月完结股权改变手续时一次性承认收入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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