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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在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12:14
辩解人与诉讼署理人的差异在哪
1.目标不同:前者针对公诉案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诉案子中的被告而建立的,后者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建立的
2.辩解人与诉讼署理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方法不同,前者除了由于托付进入诉讼,还能够经过法院指定进入诉讼,署理人进入诉讼,是受被署理人托付进入诉讼的
3.辩解与署理人的位置有较大不同,前者具有独立的位置,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毅力左右,也不受法院、检察院及其他个人集体的干与,后者必须在托付人依法授权的规模内活动,由于署理人的行为不只同被署理人在行为上有一起的效能,发生的法令作用由托付人悉数承当
辩解与署理的比较
(一)相同之处。
辩解人和署理人都是为了保护各自托付人利益而参与到诉讼中,都与案子处理结果没有直接的法令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权力和责任,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当地。
(二)差异
1、发生依据不同。刑事辩解人参与刑事诉讼依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托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署理人参与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授权。
2、诉讼位置不同。辩解人具有独立的诉讼位置,以自己名义进行辩解而不受被告人束缚,但署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位置,是附归于被署理人的,依被署理人毅力从事活动。
3、诉讼使命不同。刑事辩解承当的是辩解功能,即辩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革除刑事责任;而署理责任在于保护被署理人的合法权益。
4、适用规模不同。两类目标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解适用于公诉案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子的被告人;刑事署理适用于公诉案子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顺便民事当事人。
5、权力内容不同。刑事辩解人享有法令规定的会晤权和通讯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力,有的权力乃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署理人享有的权力由被署理人颁发,并且不能超过被署理人的权限规模。
6、权限规模不同。辩解人享有的权力是法令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解人参与诉讼;而署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何权限规模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议。
7、活动名义不同。辩解人调查取证、提交辩解词等活动中运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署理人进行诉讼活动运用的是被署理人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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