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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按时间顺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09:36

㈠疑是医疗事故形成患者逝世的,临床确诊不能确认死因的,应在患者逝世48小时内由医患两边一起或其间任一方提请尸检,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请求后当即托付司法机关安排施行尸体解剖,并由司法机关出据尸检报告书。医患两边中任一方拖廷时间或回绝尸检,影响对死因拟定的,由延迟或回绝方担任。
㈡医疗事情发作后,医患两边均可在规则时效内提出书面请求医疗事故判定,由请求方交纳请求医疗事故判定费。对死因不明、有一方延迟或回绝尸检者,可回绝受理请求医疗事故判定。
㈢医疗事情发作后,原则上由医疗单位与病家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规则先行洽谈处理,洽谈处理达成协议、一致则此案子到此结案。
㈣医患两边洽谈无效时,任何一方均可在规则时效内提请进行医疗事故判定。
㈤医疗事故判定自提交判定资料、书面陈述及辩论之日起45日内宣布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书。
㈥医患两边任一方申述到法院,卫生行政部门间断受理。
㈦在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书宣布后,医患两边有一方不服,应在15日内再次请求从头判定(即复议),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述。
㈧不合法行医的“医疗单位”发作疑似“医疗事故”的,不在本公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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