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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依据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20:02
证人证言检查判别的内容
1.检查判别证人的资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则:“但凡知道案子状况的人,都有作证的责任。”“生理上、精力上有缺点或许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从上述规则能够看出,对证人资历的调查首要是从生理和作证才能两方面进行的,详细 应了解证人的年纪、身体状况,性情、心思,受教育的条件和程度以及对事物的感知、回忆和表达才能等,这些要素都对证人能否作证及作证才能的强弱发作必定的 影响。我国刑诉法尽管没有对证人的年纪做出明晰的约束规则,但关于证人作证才能的确定,还应依据案子的杂乱程度、证人智力发育程度等归纳加以判别。对某些 重要证人的作证才能,必要时能够进行判定。
2.检查判别证人供给证言时有无遭到外界影响,是否乐意照实供给证言。一方面应检查证人证 言的搜集是否合法,有无采纳收购、诈骗、要挟、刑讯等非法手段逼取或骗得证言,另一方面应检查证人片面上是否有意作伪证或藏匿罪证,是否遭到当事人及其利 害联系人的威逼、指派或要挟。如存在上述景象,则有关证人的证言即不具有证明效能。
3.检查判别证人证言的来历。首要应查清证人所作的证言内容是亲眼在场目击,仍是直接获取,不能以证人的片面臆想或道听途说作为定案的依据。
4.检查判别证人证言的构成进程,以判别依据证明力的巨细与强弱。证言的构成是一个杂乱的、片面能动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感知、回忆和陈说进程,因为证人的 生理、心思、受教育程度等等状况各不相同,因而证人对发现的客观事物加以再现的表达才能也各不相同,这种表达才能与证人的言语文字水平缓逻辑思维才能及模 式有着非常亲近的联系,凡言语文字水平高的证人一般都能客观、精确地表达案子的现实状况,而逻辑思维强的证人就能依照必定的逻辑次序,紧扣问题的本质部 分,明晰地展示案子的原貌,使其证言具有较高的依据价值。反之,证人在作证时言语表达才能差,用词不当,逻辑思维混乱,杂乱无章,导致证言内容含糊不清, 令人费解,将极大地削弱其依据力的强度。
5.检查判别证人证言的内容。首要应检查证人证言所表达的内容与案子现实之间有无相关性,以 及证人证言与其他依据之间有无敌对之处,证人证言与被承认的案子现实之间是否彼此契合,有无敌对之处。假如证人证言与案子现实自身并无相关,即便在内容上 是契合客观现实的,也无依据价值。当证人证言与其他依据呈现敌对,或许与已发作的案子现实相冲突时,应结合其他依据彼此印证,必要时还要依法弥补搜集证 据。 6.检查确定证人与案子当事人或案子自身是否有利害联系。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朋友、搭档、同学等联系,或许存在彼此敌视的敌对联系,就有或许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对上述证人所供给的证言,有必要严厉核实,依据不同状况作详细分析,稳重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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