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做实后跨省转移问题的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17:40辽宁省劳作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辽宁省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做实后跨省搬运问题的请示》(辽劳社函[2002]110号)收悉。经研讨,现答复如下: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活动时,其个人帐户基金搬运按《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办理暂行规则》(劳办发[1997]116号)和《关于严格履行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搬运方针的告诉》(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履行。关于试点后在辽宁省和其他省(区、市)之间活动的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基金搬运问题,暂按以下准则处理:
一、从辽宁省转入其他省(区、市)的,2001年7月1日后按试点方法记帐的个人帐户基金累计贮存额按11%的帐户规划扩大后全额转出(其公式是:转出额=按试点方法记帐的个人帐户基金累计贮存额×11/8)。
二、从其他省(区、市)转入辽宁省的,2001年7月1日今后构成的根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累计贮存额(按11%的帐户规划)据实转出,辽宁省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按外省(区、市)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供给的相关信息材料为活动人员树立根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按8%折算,据实并入个人帐户基金,并照实记载缴费基数、缴费金额和缴费年限。
三、辽宁省参保人员转入到其他省(区、市)后,按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规则的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份额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其他省(区、市)参保人员转入辽宁省后,按自己缴费基数的8%交纳个人根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