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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滥用职权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13:26
滥用职权的现象在我国的现象是十分常见,并且是无法根绝的,无论怎样处分规则,总是有人要滥用职权。尽管国家的反腐力度不断加强,但仍然仍是有人违背。滥用职权的现象表现在各行各业,检察院也不破例。那么检察院滥用职权怎么办?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为我们详细的解说吧。
检察院公诉的罪名仅仅法院断定的参阅依据,法院应依据审理确定的罪名作出有罪断定。
依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2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则:“申述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确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审理确定的罪名作出有罪断定”。
被检察院以涉嫌不尽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审查申述向法院提起公诉,依据案情及法令科罪量刑。《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重大丢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处分确定
一、依据本条规则,建立滥用职权罪,首要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假如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详细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确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摆脱罪责,而扩展行为人的详细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归于官僚主义为由摆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令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含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含了违法行为。建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形成重大丢失,关于没有形成重大丢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确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重大丢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丢失,而应包含无形的丢失。
二、本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则归于一般法条,此外,本法还规则了其他一些特别的滥用职权的违法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冒犯特别法条时,也或许一起冒犯本条的一般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依照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准则确定违法,即确定为特别法条规则的违法,而不确定为滥用职权罪。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背森林法的规则,逾越同意的年砍伐限额发放林木砍伐许可证或许违背规则滥发林木砍伐许可证,情节严峻,致使森林遭受严峻破坏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本法第407条将其规则为独立违法,故对该行为适用本法第407条,不能确定为滥用职权罪。
三、行为人承受别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别人获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丢失的,则一起冒犯滥用职权罪与纳贿罪。这时,滥用职权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纳贿得以完成的条件,因而,只要能构成纳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含义,对之应以纳贿罪从重论处。假如收受的贿赂不大不能构成纳贿罪的,则应依滥用职权罪治罪,而不能不以违法论处,然后轻纵违法。
四、行为人利用职权并吞、骗得公共资产,从本质上讲亦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假如因其贪婪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重大丢失的,则一起冒犯滥用职权罪与贪婪罪,属幻想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分。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概念表述多种多样,笔者以为下述表述能比较精确地反映这两种罪的本质属性,故以此作为研讨两罪差异的根底: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逾越职权,违法决议、处理其无权决议、处理的事项,或许违背法定程序处理公事,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重大丢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峻不负责任,不实行或许不正确实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重大丢失的行为。
比较两罪的概念能够看出,除了违法主体是完全相同的以外,其违法客体、违法的客观方面和片面方面都是有差异的。
检察院滥用职权所形成的成果是十分的严峻,或许会极大的影响查看事项的成果,导致后续的断定失掉公允。检察院应该是第一个进行监督处分的职业,主要是其权力是十分的大。了解更多的法令知识请上听讼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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