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4:54发布部分: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署税发[2001]35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产品消费税税率的告诉》(财税〔2001〕153号),经国务院同意,自2001年9月1日起,对卷烟、酒、香皂和汽车轮胎等产品的消费税进行调整。调整状况请各关对外布告。布告稿详见附件。这次调整,一些产品消费税的征收方法改变较大,有的实施从量从价复合税,有的消费税税率还与价格有关。这些产品的消费税征收还需开发相应的程序,在此之前,附件中附表序号1-9的产品需手艺核算税单的消费税税款。在本告诉下达前,现已进口并按原税率征收的,多征部分准予交还,少征部分不再追征。特此告诉。
附件:部分产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注:1.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子线按子午线方向摆放,并有钢丝帘线摆放简直承受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2.蒸馏酒(包含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威士忌酒,朗姆酒及其他甘蔗蒸馏酒,杜松子酒,伏特加酒,利口酒及柯迪尔酒,及其他蒸馏酒)的容积分量单位换算系数为:1升蒸馏酒=0.912公斤蒸馏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