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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23:43
公安机关行政处分听证程序中规则了听证规模、听证的奉告、请求和受理、听证的举办、听证的程序、听证的举办,听证完毕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状况提出书面定见,相关内容请阅览下文。
公安机关行政处分听证程序规则
第二百九十八条听证规模
根据《行政处分法》的规则,下列状况公安机关适用揭露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撤消许可证或执照;
(三)较大数额的行政罚款。较大数额的详细规范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违背边防出入境办理法令、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百九十九条听证的奉告、请求和受理
(一)公安机关关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分案子,应当在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奉告书。
(二)当事人请求听证的,能够在奉告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定见,也能够在收到听证奉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请求,当事人以邮递挂号方法提出听证请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明确提出抛弃听证或许逾期未请求的,不得再对本案提出听证请求。
(三)当事人请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当事人请求听证超越期限或许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当事人请求之日起3日内书面奉告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三百条听证的举办
公安机关决议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收到当事人请求之日2日内确认举办听证的时刻、地址和方法,并在听证举办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第三百零一条听证的程序
(一)书记员宣告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问询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告听证开端;
(二)案子查询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现实、根据、处分根据以及行政处分主张;
(三)当事人就案子的现实进行陈说和辩解,提出有关根据;
(四)当事人和案子查询人员进行证明和争辩;
(五)听证当事人的最终陈说;
(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三百零二条听证完毕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状况提出书面定见
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的定见和听证笔录,按照《行政处分法》第三十八条作出详细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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