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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通秀丽码头有限公司诉澳顺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聘用船员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09:07

概要:涉案“船员聘任协议”不属于劳作联系领域的雇佣合同,而是广义上的劳务合同,是一种供应船员劳务供应服务的合同。此类合同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两边在合同中约好的,因船员操作失误形成船只或货品损坏所发作之职责及经济丢失,由劳务公司担任,这样的条款不构成显失公正,是有用的合同条款。因为船员操作失误形成船只或货品损坏所发作之职责及经济丢失可能是十分巨大的,承当这种职责、危险和丢失相对于劳务公司所取得的赢利或酬劳来说是十分不相适应的,劳务公司赞同签定这样的条款十分不明智,应当引以为戒。


 
〔案情〕
原告:广州全通秀美码头有限公司(简称全通公司)。
    被告:广州市澳顺船只署理有限公司(简称澳顺公司)。   
全通公司(作为甲方)与澳顺公司(作为乙方)于


2000年7月18日
签定了一份《聘任船员协议》,约好澳顺公司按全通公司所属船只“资达”轮的最低配员证配员;聘任期自
2000年8月1日

2001年8月1日
止;全通公司聘任澳顺公司的船员作业于珠江三角洲、广州、黄埔、东莞、蛇口至香港之间;全通公司每月向澳顺公司付出船员服务费27000元。协议第三条约好:“船员上船后按职分工,各负其责,甲方担任组织统一指挥船只,如在作业过程中引起的船只货品磕碰事端形成丢失的(在黄埔由码头或码头吊机形成在外)按有关部门断定职责,由甲乙两边按职责担任。如因船员操作失误形成船只或货品损坏所发作之职责及经济丢失,由乙方担任”。协议第五条约好:“船员之薪酬及人身保险工伤福利均由乙方担任,船员之劳务费由甲方担任”。第十条约好:“船只各设备的一、二、三级的日常保养由船员按有关规定担任,三级以上修理及船只管理由甲方担任,甲方船只有必要投保”。全通公司供应的“资达”轮《船只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记载:“资达”轮应装备船长、大副等职务的船员共9人。合同签定后,澳顺公司按“资达”轮的《船只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为该轮装备了9名船员。
   
2000年12月28日
,“资达”轮在广州港大虎水道与德庆水运公司所属“粤德庆货3338”轮发作磕碰,形成“粤德庆货3338”轮翻沉,2人逝世。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南沙管理处掌管全通公司和“粤德庆货3338”轮达到《海事调停协议书》,承认“资达”轮对事端应负首要职责;事端形成人员伤亡补偿252955.2元、货品丢失62460元、船只丢失73750元、打捞费90000元,一共479165.2元。全通公司承当80%,即383332.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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