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6 21:05鲁南某镇农人王老汉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婚成家。王老汉早年做过木匠和泥瓦匠,积累了7万元存款。2000年,王老汉的老伴逝世后,大儿子王胜自动请父亲与他们一同日子。同年8月,王老汉到公证处处理了一份公证遗言,表明自己百年之后除7万元存款中3万元由次子王利承继外,其他4万元余款及物品悉数由大儿子承继。公证遗言缔结不久,王老汉突患中风并留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遗症。刚开始王胜配偶还能精心照顾,可时刻一长就逐步厌烦起来。此刻,王利便自动将父亲接到自己家里照顾日常起居。2005年5月,王老汉觉得起先缔结的遗言不稳当,所以从头亲笔自书了一份遗言,写明身后其存款中的5万元归王利承继,其他2万元存款及物品归王胜承继。今年初,王老汉病逝。在整理遗产过程中,两个儿子为切割遗产发生争论。王利诉至法院,要求按其父的自书遗言承继遗产,王胜则手持公证遗言提出反诉。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王老汉生前所立两份遗言都契合法令规则,均为有用遗言。但由于前一份是公证遗言,后一份是自书遗言,而自书遗言不能吊销、改变公证遗言。据此,人民法院判定按公证遗言内容对王老汉的遗产进行切割。
点评一:为什么公证遗言具有高于其他遗言的法令效能呢?
1.法令有明确规则。我国《承继法》第20条规则:“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可见,公证遗言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能显着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言,公民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言的方法吊销、改变现已公证的遗言。
2.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处理的遗言公证,具有实在、牢靠、方法严厉和证明力强的特色,能够有用根绝承继人、代书人、见证人和其他好坏关系人对遗言内容进行假造和篡改,具有无可争论的实在性、合法性和牢靠的依据性。
3.处理公证遗言过程中,公证员既是评判人,又是现场见证人,还能够是立遗言人的代书人和遗言的保管人,能够保证遗言秘要,从而使遗言确认的内容得到及时、公正地实行。
依据上述规则,本案中王老汉后立的自书遗言,并不能吊销、改变公证遗言,因而法院做出了如上判定。
点评二:怎么改变或吊销公证遗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2条规则:“遗言人以不同的方法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中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由此可知,最终所立的公证遗言的效能高于曾经所立的公证遗言。一起,《遗言公证细则》第22条规则:“公证遗言收效前,非经遗言人请求并实行公证程序,不得吊销或许改变公证遗言。遗言人请求吊销或许改变公证遗言的程序适用本规则。”遗言人请求吊销或改变公证遗言的,应到原公证处处理吊销遗言声明书或新遗言。吊销遗言声明书或新遗言应写明原立遗言的时刻、经办公证处和公证书编号,并将声明书或新的公证书放原公证卷内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