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当月缴纳额为计税依据是否合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16:33【问题】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办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694号)规则,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与个人当月的薪酬、薪水分隔,独自视为一个月的薪酬、薪水不扣除任何费用核算应缴税款。那么,若企业每月交纳年金,是否就以当月交纳额为计税根据?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办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则,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获得的所得,归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薪酬、薪水(不与正常薪酬、薪水兼并),不扣除任何费用,依照“薪酬、薪水所得”项目核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交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复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薪酬、薪水,不扣除任何费用,依照适用税率核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因而,正如上述问题中所了解的,企业如果是按月交纳年金,则需求在每月为个人交纳时,即作为薪酬、薪水进行交纳个人所得税。仅仅企业需求留意,企业为个人缴费的部分应独自视为一个月的薪酬、薪水,不与当月薪酬、薪水兼并,而且不减除任何费用,这相当于年金部分可相应下降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