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应收账款的财税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19:46应收账款是企业营运资金办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怎么监控应收账款的发作以及怎么处理企业的不良债务等,已成为企业财务办理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加强应收账款的办理,不但要确保账款的安全,并且要确保账款的质量,即回收速度。在许多催收办法中,应收账款打包转让被称为死地求生、完“币”归赵的一种有用办法。本文从财税处理的视点,阐明应收账款转让中应留意的问题。
应收账款转让的管帐规则
应收账款作为金融财物,依据《企业管帐准则解说》(2010)关于金融财物搬运的规则,金融财物搬运满意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停止承认该金融财物:
(1)企业已将金融财物一切权上简直一切的危险和酬劳搬运给了转入方的;
(2)企业既没有搬运也没有保存金融财物一切权上简直一切的危险和酬劳,但抛弃了对该金融财物操控的。
以下状况标明企业已将金融财物一切权上简直一切危险和酬劳搬运给了转入方,应当停止承认相关金融财物:
1.企业以不附追索权办法出售金融财物;
2.企业将金融财物出售,一起与买入方签定协议,在约好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财物的公允价值回购;
3.企业将金融财物出售,一起与买入方签定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财物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别,该看跌期权是一项严重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规划,使得金融财物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以下状况标明企业保存了金融财物一切权上简直一切危险和酬劳,不该当停止承认相关金融财物:1.企业选用附追索权办法出售金融财物;2.企业将金融财物出售,一起与买入方签定协议,在约好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财物回购。
应收账款转让的税法规则
1.流转税方面。应收账款转让不触及经营税等流转税规则。
2.所得税方面。
(1)财物丢失的处理。
《企业财物丢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则,下列财物丢失,应以清单申报的办法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办理活动中,依照公允价格出售、转让、变卖非钱银财物的丢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作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财物到达或超越运用年限而正常作废整理的丢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财物到达或超越运用年限而正常逝世发作的财物丢失;(五)企业依照商场公平生意准则,经过各种生意场所、商场等生意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作的丢失。第十条规则,前条以外的财物丢失,应以专项申报的办法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精确判别是否归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财物丢失,能够采纳专项申报的办法申报扣除。第十九条规则,企业钱银财物丢失包含现金丢失、银行存款丢失和应收及预付金钱丢失等。
依据上述规则,公司转让应收账款发作的丢失归于钱银财物丢失,该丢失应以专项申报的办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别的,若应收账款转售双方为关联方,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则,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事务来往,不契合独立生意准则而削减企业或许其关联方应交税收入或许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合理办法调整。因而,母公司与出售公司转让应收账款的定价应契合独立生意准则,不然形成削减交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转让收入的处理。
金融财物搬运获得的收入归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则的转让产业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十六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产业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财物、生物财物、无形财物、股权、债务等产业获得的收入。
事例1:
2009年3月15日,甲公司出售一批产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出价格款为3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万元,金钱没有收到。2009年末,经过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查看,甲公司依照应收账款的5%计提了坏账预备。2010年6月4日,经与中国银行洽谈后约好: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货款出售给中国银行,价款为30万元;在应收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回收时,中国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解析:
中国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即甲公司以不附追索权办法出售金融财物,甲公司已将金融财物一切权上简直一切危险和酬劳搬运给了转入方,应当停止承认相关金融财物。甲公司与应收债务出售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甲公司2010年6月4日出售应收债务
借:银行存款 30
经营外开销 3.345
坏账预备 1.755(35.1×5%)
贷:应收账款 35.1(停止承认)
2.坏账预备发作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现已消失,转回由此承认的递延所得税财物
借:所得税费用 0.43875
贷:递延所得税财物 0.43875(1.755×25%)
交税调整:转让收入为30万元,管帐上的财物丢失为3.345万元,企业计提的坏账预备1.755万元不契合税法上据实扣除的准则,应收账款转让丢失为5.1万元,该丢失应以专项申报的办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事例2:
2009年5月1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一笔国债出售给丙公司,价格为10万元,年利率为3%.一起,甲公司与丙公司签定了一项回购协议,4个月后由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回购价为10.1万元。2009年9月1日,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假定该笔国债合同利率与实践利率差异较小,甲公司应作如下管帐处理。
解析:
1.判别应否停止承认。
因为此项出售归于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财物出售,到期后甲公司应将该笔国债购回,因而能够判别,该笔国债简直一切的危险和酬劳没有搬运给丙公司,甲公司不该停止承认该笔国债。
2.2009年5月1日,甲公司出售该笔国债时。
借:银行存款 10
贷:卖出回购金融财物款 10
3.财物负债表日承认利息费用时。
2009年8月31日,甲公司应按实践利率核算承认卖出回购国债的利息费用。因为该笔国债合同利率与实践利率差异较小,甲公司能够以合同利率核算承认利息费用。
卖出回购国债的利息费用=10×3%×4÷12=0.1(万元)。
借:利息开销 0.1
贷:敷衍利息 0.1
4.2009年9月1日,甲公司回购时。
借:卖出回购金融财物款 10
敷衍利息 0.1
贷:银行存款 10.1
交税调整:金融财物搬运未停止承认的,从理论上讲尚不满意收入承认的条件,不该当承以为应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875号)规则,选用售后回购办法出售产品的,有依据标明不契合出售收入承认条件的,如以出售产品办法进行融资,收到的金钱应承以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价格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承以为利息费用。即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发布后,关于售后回购本质上是融资事务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承认条件与《企业管帐准则》趋于共同,两者都重视权责发作制准则和本质重于办法准则,则管帐与税法不会发作任何差异,不发作递延所得税。应收账款的回购能够参照以上税法规则进行处理,无需进行交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