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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耕地互换违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16:50
咱们知道,在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后,自己对乡村土地有使用权,假如想要改动土地规模的,能够与乡民交流。有的朋友就会疑问,乡村犁地交流违法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乡村犁地交流违法吗;土地交流是不违法的,两边需求签定民事合同。依据《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交流是指承揽方之间为便利耕耘或许各自需求,对归于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承揽地块进行交流,一起交流相应的土地承揽经营权。
承揽地交流在乡村普遍存在,是一种小规模的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方法。本案所触及的未订书面协议、未存案、改动土地用处、交流合同免除等问题,此类胶葛中简直都会遇到。
1.承揽地交流的效能
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四十条规则:“承揽方之间为便利播种或许各自需求,能够对归于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揽经营权进行交流。”国家保护承揽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流通,交流是经营权权力主体发作改动的土地经营权流通,只需两边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且不危害别人利益,即为有用。实践中,乡民间交流土地,很少签定书面协议,大都以口头方法进行。合同法清晰在书面合同之外,也能够口头或其他方法缔结合同。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七条关于 “交流应当签定书面合同”的规则归于管理性标准,其立法意图是鼓舞、引导承揽方缔结书面合同以防备胶葛,不是交流合同收效的要件,也不能据此认定非书面交流合同无效
2.承揽地交流未存案问题
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七条规则,采纳交流等方法流通的,应当报发包方存案。这一规则的立法意图在于让发包方及时了解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变化状况。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法,存案的性质仅为公示,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力义务,不是合同的收效要件。当时我国乡村土地交流存案准则尚不齐备,以未经存案为由否定交流协议的效能,不符合乡村客观实践,不利于保护正常的乡村土地流通次序。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十四条清晰规则了承揽方依法交流土地承揽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合同未报其存案为由,恳求承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撑。
3.承揽地交流后改动用处问题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则,严厉约束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三条规则,不能改动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处。可见,“不得改动农业用处”是法令关于流通土地的禁止性规则。改动农业用处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在承揽地上建房、建窑、建坟等建造行为;在承揽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损坏土壤、植被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交流土地后,前期栽培水稻,后改种茶树,均为农业用处,不能认定为改动农业用处而导致交流无效。
4.承揽地交流合同的免除问题
交流中,当事人往往未对交流期限进行约好,当一方提出免除交流合一起怎么处理,实践中有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交流合同未约好期限或约好不明,可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租期不明当事人可随时免除合同”的规则处理;另一种观念以为,应以土地承揽合同的期限来确认交流合同的剩下期限,承揽期内不得建议免除交流合同。
小编赞同第二种观念。交流不同于转包、租借,转包、租借是土地承揽经营权在必定期限内的流通,而交流归于承揽经营权的彼此转让,即原土地承揽经营权人损失对原承揽土地的经营权,而对换得的土地获得了经营权。正是因为流通方法性质的不同,《解说》第十七条仅规则承揽地 “转包、租借”未约好期限或约好不明的,可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处理,而不包括“交流”这一流通方法。因而,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并实践实行后,不能以未约好期限为由随时建议免除交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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