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10:46【标题】劳动和社会保证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员工安顿有关方针问题的复函
【公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证部办公厅
【题注】
【正文】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国有企业破产员工安顿中有关方针问题的请示》(晋劳关字〔1998〕21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国有企业破产后员工安顿方针依据问题。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员工根本生活保证和再就业作业的告诉》(中发〔1998〕10号)及劳动和社会保证部等六部分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办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造有关问题的告诉》(劳社部发〔1998〕8号)规则,国务院确认的111家试点城市履行现行有关规则的精力,破产企业员工安顿方针仍应履行《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吞并破产和员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弥补告诉》(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国发〔1997〕10号文件”)。其间规则对员工“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交给安顿费,规范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员工上年均匀工资收入的3倍”。这一方针适用于破产企业的各类员工,包含合同制工人。
二、关于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则的“一次性安顿费规范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员工上年均匀工资收入的3倍”,是否考虑工龄要素问题。依据原劳动部《关于破产企业员工安顿问题的复函》(劳办函〔1997〕159号)规则,各地可依据安顿目标的不同状况确认不同的安顿费规范,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员工有所区别,但一次性交给安顿费的规范不得高于国发〔1997〕10号文件的规则。
三、关于自谋职业的员工是否保存养老保险联系问题。咱们以为,自谋职业者收取一次性安顿费后,原养老保险联系仍然保存。自谋职业者应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则,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交纳养老保险费,持续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深圳法网|劳动和社会保证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员工安顿有关方针问题的复函-员工安顿-深圳律师门户网http://www.szfawang.com/html/269-6/629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