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08:36戎行房地产开发办理暂行规则
(1992年10月30日 我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戎行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办理,进步房地产开发的归纳效益,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依据《我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办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土地的开发,各类房子及设备的开发,以运营为意图的房地产换建、合建,以及开发后的土地运用权有偿有期限转让、租借,房子及设备的出售、租借,运用开发的房地产开办各类经济实体等。
第三条 戎行房地产开发,应在保证部队住用和保存国家戎机的前提下进行。开发的规模首要包含:划归戎行房地产办理部分直接办理的房地产;通过核定营房限额住用面积后空余的整座、成片房地产;在用营区的零散院子;地处城市富贵地段,且被归入城市规划开发和改造的营区;其它搁置可开发的土地等。
部队住用限额以内的、划为军事禁区和安全保密要求高的单位运用的房地产,不得进行开发运营。在用营区划为军事行政区的房地产禁绝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参加开发运营。
第四条 戎行房地产开发活动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归口办理。其首要责任:拟定戎行房地产开发有关法规、规章,安排编审房地产开发规划与方案,担任开发企业和开发项意图审报,监督、辅导、和谐开发运营事务,掌管总部房地产基金及其运用分配等。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以下总称各大单位)所属单位(包含生产运营单位,下同)的房地产开发活动,由其地点大单位后勤基建营房部分归口办理。
房地产开发的详细事务由房地产办理部分承办。
第五条 各大单位房地产办理部分应会同营房和土地办理部分,以城市或区域为单位,安排编制运用戎行房地产进行开发运营的规划,经各大单位后勤部分检查并报总后勤部同意后安排施行。
第六条 戎行房地产开发,以总部和各大单位为主安排进行,要点搞好成片和归纳开发,由我国新式工程修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和各大单位房地产办理部分依法建立的戎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总称开发企业)详细施行。未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军一级单位和各级房地产办理部分,首要运用自(直)管空余房地产搞项目开发。师以下作战部队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第七条 戎行房地产开发有必要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统一规划,归口办理,讲究效益,以房养房”的准则,履行戎行的有关法规、规章,承受国家建设主管部分的事务辅导,科学论证,精心安排,发挥出资效益,进步办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