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同案犯是什么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12:35
在许多违法案件中,许多人会庇护自己的同案犯,至使执法机关对捕获同案犯形成很大的困扰,许多人以为,同案犯没有归案,就不会定他的罪,那么依据我国相关法令庇护同案犯是什么罪呢,这儿,听讼网小编用实例来通知咱们,这种状况,究竟应有的结果是怎么样的?
【事例剖析】
2002年8月,被告人毛某因开矿需求,未依法办理有关批阅手续,到S县某民爆服务站购买爆破物品。该站员工朱某、高某、周某在明知毛某无合法手续的状况下,仍卖给其炸药16箱(384公斤)、导火索1盘(250米)、雷管2盒(200枚)。在公安机关查办该案进程中,被告人朱某在向公安机关投案时对高某、周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隐秘;被告人费某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作了隐秘高某、周某的违法行为的虚伪证言。检察机关以高某、周某犯有不合法生意爆破物罪、朱某犯有不合法生意爆破物罪和庇护罪、费某犯有庇护罪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律师回答】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高某、周某构成不合法生意爆破物罪、费某构成庇护罪已毋庸讳言,但对朱某是否构成庇护罪存在不合:
榜首种定见以为,被告人朱某成心隐秘事实真相,向公安机关作了虚伪陈说,妄图使其他违法同伙躲避法令的制裁,影响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其行为完全契合庇护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以不合法生意爆破物罪和庇护罪施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尽管契合庇护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但他庇护的意图是为了自己承当悉数职责,社会损害不大,按照刑法理论重罪吸收轻罪的准则,轻行为(庇护行为)应被重行为(不合法生意爆破物)所吸收,因而不能数罪并罚,应以不合法生意爆破物罪科罪量刑;
第三种定见以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归于知情不举。所谓知情不举,是指行为人明知违法分子的违法事实和躲藏地址等状况,而成心不予检举揭露的不作为行为。其特色是行为人既未给违法分子供给活跃的协助,又因不向司法机关供给办案头绪而给司法机关办案添加困难。本案中,朱某没有将与其有关的违法事实悉数供出的行为,仅仅违反了其依法应承当的不向司法机关供给破案头绪、阻碍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责任,契合知情不举的特色,不宜定庇护罪。
第四种定见以为,被告人朱某尽管有成心隐秘其他同案犯违法事实的行为,但由于朱某系不合法生意爆破物罪的一同被告人,这一特别身份决议了其隐秘的内容只能是其一同违法事实中的一部分,也正是这一特别身份决议了朱某不契合庇护罪的主体要件,因而不构成庇护罪。
笔者以为,朱某不构成庇护罪,理由是:
榜首,从立法原意看,同案犯不该成为庇护罪的违法主体。固然,从违法构成理论上剖析, 朱某的行为完全契合庇护罪的构成要件。由于按照现行刑法第310条的规则,并没有清晰庇护罪的违法主体是特别主体,只需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明知是违法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伪证明,掩盖其罪过,或协助其湮灭罪迹、藏匿罪证,以使其躲避法令制裁”的行为,在客体上侵略了司法机关对违法分子的追诉活动,即构成庇护罪。笔者以为,庇护罪的违法主体不该包含同案犯,现行刑法没有将此显示出来,可能是立法表述上的一个忽略。由于庇护罪侵略的同类客体是社会办理次序,直接客体是妨害了正常的司法活动。从这一法令层面来剖析,立法者规则庇护罪的首要意图是经过惩治庇护犯,鼓舞“案外人”合作司法机关活跃同违法分子作斗争,在全社会“群防群治,人人喊打”的杰出习尚,使违法分子没有藏身之地,宏扬社会正气。所以,庇护罪应该是针对“案外人”而言的,不包含同案犯。
第二,从“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准则来调查,将“掩盖其他同伙的违法行为”一概以庇护罪来科罪量刑,不免打击面过宽。从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一同违法案件,都存在着不照实供述其他同案违法行的现象,假如都将其以庇护罪论处,显然是不合适的。别的,从违法的社会损害性上去调查,将原罪与庇护罪一同数罪并罚,不免会量刑过重,不契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准则。
第三,朱某的行为不归于吸收犯。依据刑法理论,吸收犯是指一个违法行为为另一个违法行为所吸收,而失掉独立存在的含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来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状况。需求特别注意的是,两种行为之间之所以具有吸收联系,是由于这行为一般归于施行某种违法的同一进程,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开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开展的必然结果。本案中,朱某施行的“不合法生意爆破物”的行为与“隐秘其他违法同伙”的行为既不能一致于一种违法的同一进程中,更不是一个违法行为的前后两个阶段,不存在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或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或施行行为吸收非施行行为的景象。因而,朱某的行为不归于吸收犯。
第四,朱某的行为归于认罪态度问题,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朱某在违法后,应当正确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社会损害,活跃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及同伙的违法事实,以杰出的认罪态度、真挚的悔罪体现,争夺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可朱某没有这样做,相反在掩盖其他同伙的罪过,阐明朱某认罪态度欠好,没有真挚的悔罪体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理。
以上便是庇护同案犯的一个详细的实例,在比如中咱们看到,同案犯即便没有归案,执法机关仍是能够依据我国刑法之规则来科罪的,不光按以实践违法状况来科罪,还会加定一条庇护罪,这样,数罪并罚,是很严重的,所以,被拘捕的罪犯假如想要自己的惩罚减轻一些,必定不要庇护自己的同案犯,这样只会让自己堕入更深的深渊傍边。咱们有任何法令相关的问题,欢迎来听讼网前来咨询。
【事例剖析】
2002年8月,被告人毛某因开矿需求,未依法办理有关批阅手续,到S县某民爆服务站购买爆破物品。该站员工朱某、高某、周某在明知毛某无合法手续的状况下,仍卖给其炸药16箱(384公斤)、导火索1盘(250米)、雷管2盒(200枚)。在公安机关查办该案进程中,被告人朱某在向公安机关投案时对高某、周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隐秘;被告人费某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作了隐秘高某、周某的违法行为的虚伪证言。检察机关以高某、周某犯有不合法生意爆破物罪、朱某犯有不合法生意爆破物罪和庇护罪、费某犯有庇护罪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律师回答】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高某、周某构成不合法生意爆破物罪、费某构成庇护罪已毋庸讳言,但对朱某是否构成庇护罪存在不合:
榜首种定见以为,被告人朱某成心隐秘事实真相,向公安机关作了虚伪陈说,妄图使其他违法同伙躲避法令的制裁,影响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其行为完全契合庇护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以不合法生意爆破物罪和庇护罪施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尽管契合庇护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但他庇护的意图是为了自己承当悉数职责,社会损害不大,按照刑法理论重罪吸收轻罪的准则,轻行为(庇护行为)应被重行为(不合法生意爆破物)所吸收,因而不能数罪并罚,应以不合法生意爆破物罪科罪量刑;
第三种定见以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归于知情不举。所谓知情不举,是指行为人明知违法分子的违法事实和躲藏地址等状况,而成心不予检举揭露的不作为行为。其特色是行为人既未给违法分子供给活跃的协助,又因不向司法机关供给办案头绪而给司法机关办案添加困难。本案中,朱某没有将与其有关的违法事实悉数供出的行为,仅仅违反了其依法应承当的不向司法机关供给破案头绪、阻碍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责任,契合知情不举的特色,不宜定庇护罪。
第四种定见以为,被告人朱某尽管有成心隐秘其他同案犯违法事实的行为,但由于朱某系不合法生意爆破物罪的一同被告人,这一特别身份决议了其隐秘的内容只能是其一同违法事实中的一部分,也正是这一特别身份决议了朱某不契合庇护罪的主体要件,因而不构成庇护罪。
笔者以为,朱某不构成庇护罪,理由是:
榜首,从立法原意看,同案犯不该成为庇护罪的违法主体。固然,从违法构成理论上剖析, 朱某的行为完全契合庇护罪的构成要件。由于按照现行刑法第310条的规则,并没有清晰庇护罪的违法主体是特别主体,只需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明知是违法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伪证明,掩盖其罪过,或协助其湮灭罪迹、藏匿罪证,以使其躲避法令制裁”的行为,在客体上侵略了司法机关对违法分子的追诉活动,即构成庇护罪。笔者以为,庇护罪的违法主体不该包含同案犯,现行刑法没有将此显示出来,可能是立法表述上的一个忽略。由于庇护罪侵略的同类客体是社会办理次序,直接客体是妨害了正常的司法活动。从这一法令层面来剖析,立法者规则庇护罪的首要意图是经过惩治庇护犯,鼓舞“案外人”合作司法机关活跃同违法分子作斗争,在全社会“群防群治,人人喊打”的杰出习尚,使违法分子没有藏身之地,宏扬社会正气。所以,庇护罪应该是针对“案外人”而言的,不包含同案犯。
第二,从“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准则来调查,将“掩盖其他同伙的违法行为”一概以庇护罪来科罪量刑,不免打击面过宽。从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一同违法案件,都存在着不照实供述其他同案违法行的现象,假如都将其以庇护罪论处,显然是不合适的。别的,从违法的社会损害性上去调查,将原罪与庇护罪一同数罪并罚,不免会量刑过重,不契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准则。
第三,朱某的行为不归于吸收犯。依据刑法理论,吸收犯是指一个违法行为为另一个违法行为所吸收,而失掉独立存在的含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来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状况。需求特别注意的是,两种行为之间之所以具有吸收联系,是由于这行为一般归于施行某种违法的同一进程,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开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开展的必然结果。本案中,朱某施行的“不合法生意爆破物”的行为与“隐秘其他违法同伙”的行为既不能一致于一种违法的同一进程中,更不是一个违法行为的前后两个阶段,不存在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或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或施行行为吸收非施行行为的景象。因而,朱某的行为不归于吸收犯。
第四,朱某的行为归于认罪态度问题,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朱某在违法后,应当正确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社会损害,活跃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及同伙的违法事实,以杰出的认罪态度、真挚的悔罪体现,争夺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可朱某没有这样做,相反在掩盖其他同伙的罪过,阐明朱某认罪态度欠好,没有真挚的悔罪体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理。
以上便是庇护同案犯的一个详细的实例,在比如中咱们看到,同案犯即便没有归案,执法机关仍是能够依据我国刑法之规则来科罪的,不光按以实践违法状况来科罪,还会加定一条庇护罪,这样,数罪并罚,是很严重的,所以,被拘捕的罪犯假如想要自己的惩罚减轻一些,必定不要庇护自己的同案犯,这样只会让自己堕入更深的深渊傍边。咱们有任何法令相关的问题,欢迎来听讼网前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