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00:00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招标活动,确保招标招标活动揭露、公平、公平,避免招标招标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发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置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招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湖北省招标招标归纳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招标招标作业的告诉》及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作业人员违背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招标的法令法规,除按相关规则予以处置和处理外,需求追查相关人员纪律职责的,适用本规则。
本省规划外的单位和个人违背招标招标法令法规,需求追查相关人员纪律职责的,参照本规则向其任免机关或许主管机关提出处置主张。
法令、行政法规对违背招标招标法令法规行为的处置作出规则的,依照其规则。
第三条 有违背招标招标法令法规行为的单位,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及有违背招标招标法令法规行为的共产党员,由任免机关的党组织或许党的纪律查看机关,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处置。
有违背招标招标法令法规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以及有违背招标招标法令法规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作业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许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置。
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有违背招标招标法令法规行为的,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录用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许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纪律处置;对非国家行政机关录用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许所在单位依照管理权限,参照本规则所应给予的行政处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置。
有违背招标招标法令法规行为的其他机关和单位,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许所在单位依照管理权限,参照本规则所应给予的行政处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置。
第四条 招标人对由国家和省出资到达规划规范的水利、交通、动力、城乡建设、教育等建设项目以及省级政府收购、产权交易、土地经营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医疗器械和药品收购等项目,不按规则进入省归纳招招标中心进行招标招标的,追查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职责,情节较轻的,予以批判教育,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正告或许严峻正告,行政正告至记大过处置;情节严峻的,给予吊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许撤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