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02:00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企业挂号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工商(1997)93号)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一、按照《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 条的规则,企业法人处理刊出挂号,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请求刊出挂号陈述,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请求刊出挂号陈述,不具有法律效力。企业法人需处理刊出挂号,假如因为法定代表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或拒不签字,出资人可依法先改变法定代理人,然后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刊出挂号请求书。二、按照《公司法》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不得建立非公司企业,也不得向其他非公司企业出资。非公司企业在改组改造过程中依《公司法》改建为公司的,公司能够参股、控股;非公司企业依法被公司收买兼而且持续存在的,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挂号管理条例》改变为子公司或分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