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丁&&申请承认日本国法院作出的离婚调解协议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14:31
恳求人:李庚,男41岁,我国籍,住日本国大阪府吹田市千里山西4丁目39番A-309号。
恳求人:丁映秋,女44岁,我国籍,住日本国大阪府丰中市庄内幸町2-7-8清山庄27室。
恳求人李庚与丁映秋于1974年11月成婚,婚后爱情尚好,1975年2月生一女孩李落落。1980年11月,李庚赴日本留学,从此之后,两边爱情逐步冷漠。1988年1月,丁映秋赴日本留学,两边在日本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之后,于同年末开端分家。1989年春,丁映秋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手续不全,大阪府地方法院未受理。1990年12月,丁映秋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停,于1991年2月27日调停免除李庚、丁映秋的婚姻关系;丁映秋在我国、日本国的产业归丁一切;李庚给付丁映秋生活费200万日元;李庚在日本国的产业归李一切;女儿李落落由丁映秋抚育,李庚给付抚育费200万日元。依照日本国法令规则,两边还到大阪府丰中市市利益领取了“离婚恳求受理证明书”。过后,丁映秋预备回我国,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庚已交给于法院的生活费、抚育费。大孤府地方法院提出,李、丁两边免除婚姻关系的证明书得到我国法令的认可后,才干将上述费用交给丁映秋。因而,李庚、丁映秋分别向我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恳求供认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免除两边婚姻关系的调停协议。
审判
审判简介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恳求后,经审查以为,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对李庚、丁映秋离婚一案作出的免除两边婚姻关系的协议书,与我国法令规则的供认外国法院判定、判定的条件不冲突,于1991年5月28日作出判定: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关于恳求人李庚、丁映秋离婚的1990年第273号调停协议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令效力。
分析
分析简介
本案是一同恳求供认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调停协议的案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经过的《关于我国公民恳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程序问题的规则》中,对恳求或许恳求供认和履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判定有清晰的规则,尽管该规则没有清晰指出供认外国法院作出的调停协议书的问题,可是,人民法院依法应供认和履行外国法院作出的收效判定中,理应包含外国法院作出的收效的调停协议(调停书)。由于,依据该外国的有关法令规则,只需规则法院有权以调停的方法处理案子,并有权出具调停协议(调停书),调停就归于法院的一种判定方法,其调停协议(调停书)便是一种具有强制履行力的法令文书,归于一国法院作出的收效的判定。别的,一般了解,法院作出的判定,除了判定、判定以外,一般都应当包含法院作出的调停协议。我国与波兰、法国所订立的司法帮忙协议中,都清晰规则,协议中所指的“判定”,包含调停书。因而,对我国法令中所规则的供认和履行的外国法院的判定、判定,应了解为包含调停协议(调停书)这种方式。
恳求人:丁映秋,女44岁,我国籍,住日本国大阪府丰中市庄内幸町2-7-8清山庄27室。
恳求人李庚与丁映秋于1974年11月成婚,婚后爱情尚好,1975年2月生一女孩李落落。1980年11月,李庚赴日本留学,从此之后,两边爱情逐步冷漠。1988年1月,丁映秋赴日本留学,两边在日本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之后,于同年末开端分家。1989年春,丁映秋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手续不全,大阪府地方法院未受理。1990年12月,丁映秋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停,于1991年2月27日调停免除李庚、丁映秋的婚姻关系;丁映秋在我国、日本国的产业归丁一切;李庚给付丁映秋生活费200万日元;李庚在日本国的产业归李一切;女儿李落落由丁映秋抚育,李庚给付抚育费200万日元。依照日本国法令规则,两边还到大阪府丰中市市利益领取了“离婚恳求受理证明书”。过后,丁映秋预备回我国,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庚已交给于法院的生活费、抚育费。大孤府地方法院提出,李、丁两边免除婚姻关系的证明书得到我国法令的认可后,才干将上述费用交给丁映秋。因而,李庚、丁映秋分别向我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恳求供认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免除两边婚姻关系的调停协议。
审判
审判简介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恳求后,经审查以为,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对李庚、丁映秋离婚一案作出的免除两边婚姻关系的协议书,与我国法令规则的供认外国法院判定、判定的条件不冲突,于1991年5月28日作出判定: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关于恳求人李庚、丁映秋离婚的1990年第273号调停协议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令效力。
分析
分析简介
本案是一同恳求供认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调停协议的案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经过的《关于我国公民恳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程序问题的规则》中,对恳求或许恳求供认和履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判定有清晰的规则,尽管该规则没有清晰指出供认外国法院作出的调停协议书的问题,可是,人民法院依法应供认和履行外国法院作出的收效判定中,理应包含外国法院作出的收效的调停协议(调停书)。由于,依据该外国的有关法令规则,只需规则法院有权以调停的方法处理案子,并有权出具调停协议(调停书),调停就归于法院的一种判定方法,其调停协议(调停书)便是一种具有强制履行力的法令文书,归于一国法院作出的收效的判定。别的,一般了解,法院作出的判定,除了判定、判定以外,一般都应当包含法院作出的调停协议。我国与波兰、法国所订立的司法帮忙协议中,都清晰规则,协议中所指的“判定”,包含调停书。因而,对我国法令中所规则的供认和履行的外国法院的判定、判定,应了解为包含调停协议(调停书)这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