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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07:26

先实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款,有先后实行次序的,先实行一方未实行之前,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实行恳求,先实行一方实行债款不符合债的本心,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恳求(《合同法》第67条)。
在传统民法上,有一起实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实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初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实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实行次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实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一起实行抗辩权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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