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形式的合法性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02:54任何一种合同,只需其契合法令的要求,才干遭到法令的保护,才干具有有用性和和可执行性.各国立法对合法方法的标准主要是要求选用书
面方法,而电子合同差异于传统合同的最大特色恰恰是无纸化,所以电子合同可能会因方法不合法而被以为无效,不予保护.
电子商业演示法选用了一种令人信服,易于被各国承受的办法,这便是功用同等法以为电子合同只需满意了书面方法合同的基本功用,就应认
为是合法的,不该拘泥于合同是纸的还对错纸的,现实上,书面方法不过是记载合同内容的一种办法,假如其他记载合同内容的办法能象书面方法
相同,具有准确性、完整性、可核对性,就应以为契合法令关于书面方法的要求.网络买卖记载的可靠性假如不低于其他技能保护的记载,不该因
其是电子的而不是纸的来否定其合法性.我国合同法第11条也规则了书面方法是指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等能够有形的体现其所载内容的方法
.
与书面方法相联系的问题还有签名、原件依据的效能等问题.传统立法是针对纸面合同拟定的,所谓的签名原件依据都是以纸为物质基础的,
因此电子合同好像无法满意这些要求.下文迁就电子合同中的签名依据等问题进行讨论.
1、签名
签名的主要功用是(1)标明文件的来历;(2)标明签字者现已承认文件所载的内容;(3)构成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或完整性而担任的依据.
包含签字在内的各种传统认证办法,对买卖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供给了必定的保证,但任何认证手法都不是完好无损的.电子签名也称数字
签名,是技能专家们规划了以电子数据暗码表明密匙作为电子签章(electronic signature)再合作认证机组织(CCA)发送数字证书对个人持有的
私家密匙作认证,完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用.运用EDI等现代科技手法进行认证较之传统并无更多的不可靠性.现实上传统的签字要求关键在于
所采纳的符号是否为当事人带者认证该文件的清晰意图而签署或选用的,不在于用何种方法进行签字.换言之,签字也能够运用某种带有独特性的
符号来替代.实际上现在EDI买卖中遍及选用的电子签字和数字签字的技能,不光有认证功用并且更安全可靠,它与书面文件签字相同也能承认文
件传输过程中的现实.例如电子文件由签名者发.电子文件自签发后未作修正.可防止电子信息易于修正而有人作伪,冒用别人名义发送信息,在收
到信息后予以否定等.因此电子签名应被承受为一种有用的签字方法.电子商业演示法也是按功用同等法对待电子合同的签名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