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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辩护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07:08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需求留意什么,在该阶段律师能够做什么,有什么样的留意事项,该怎么为当事人辩解。小编今日就带我们来看一下“审查起诉辩解定见”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听讼网小编为你收拾以下内容,期望对你有协助。
审查起诉阶段辩解定见书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我受×××之弟×××的托付和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的指使,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合同欺诈案中依法担任×××的辩解人。现根据法令和侦办机关查明的现实宣布以下辩解定见:
一、本案是由告贷合同引发的涉嫌违法,侦办机关确定为合同欺诈罪,实属罪名过错,应当确定为欺诈罪
首要,在合同欺诈中应先有合同存在,后是行为人使用该合同施行虚拟现实或是隐秘本相骗得资产的行为,而本案则是违法嫌疑人×××(以下简称嫌疑人)先拿到告贷后再补签告贷合同,后又再供给了三份虚伪资料;其次,嫌疑人没有选用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所规则的种种欺诈办法和手法;最终,本案的原因源于民间假贷胶葛,是因为嫌疑人到期不能偿还其借来的高息告贷而引发。综上,本辩解人以为,嫌疑人涉嫌的违法为欺诈罪,非合同欺诈罪。
二、确定嫌疑人有罪的依据所载的现实是存在的,非嫌疑人的虚拟
本案嫌疑人所涉违法的首要依据是其向王波供给的三份假资料。第一份所载的嫌疑人告贷的理由是存在的,虽然没有详细施行。嫌疑人是出于接受光大银行计算机房工程改造项意图需求向王波告贷的,在告贷之前嫌疑人现已自行完成了该项目签约前的证明作业,且现已向光大银行提交了该改造工程的书面资料,非嫌疑人为了到达告贷之意图而恣意伪造的现实;第二份三亚市木材公司员工安顿房项目也是嫌疑人从前与该公司商量过的项目,且开始达成了口头协议,只需相关条件具有该公司就由嫌疑人来进行施工;第三份假资料所触及的人员曾少省为三亚市木材公司负责人,与嫌疑人熟知。
三、嫌疑人关于从王波那里借来的XX万元现金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理由如下:
1. 嫌疑人是一位运营实业的商人,也是一位电脑及计算机网络工程装置方面的专业人士,不仅在海口市,也在三亚接受了不少有关计算机使用方面的工程项目,如:海南工商银行计算机机房装置项目、中国联通公司海南分公司视频会议系统、光大银行海口分行与三亚支行视频会议系统及该行海口分行计算机供电系统等等。因而,嫌疑人并非那种游手好闲、游手好闲之人,他告贷的意图是为自有公司事务的开展,非用于浪费。
2.嫌疑人在向王波借第三笔款时,是以自有公司的产业作典当的,非虚拟的产业,仅仅这些产业因没有实行法定的担保手续而无效罢了,但这一点点不影响关于嫌疑人非占有合同告贷的确定。
3. 嫌疑人先后合计向王波借了三次款,分别为:XX万、XX万、XX万,合计XX万。第一笔款没有写下书面欠据,仅凭信誉担保,第2次及第三次均是先拿到款后,再补签欠据及告贷合同;第一笔告贷15万元于2009年元月上旬初还给了王波,在方案怎么偿还第二及第三笔告贷之际,告贷中介人曲小舰向公安机关报结案。
本辩解人宣布的上述辩解定见望贵院能给予充沛的考虑。谢谢!
辩解律师:XX
XX年XX月XX日
以上便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期望对我们有协助。如果您需求关于这方面的协助,听讼网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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