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收取诚意金时需要交纳营业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08:10一房地产公司3月1日某楼盘正式开盘,每位欲购房户需交纳一万元诚意金,才享有摇号选房的权力,规则在3月10日摇号并正式签定购房合一起,如签定合同则此诚意金抵充房款,如不签定合同,作为违约金归房地产公司一切,那么房地产公司收取诚意金时需求交纳营业税吗?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签定合一起因购房户不签合同导致的违约金要交营业税吗?
首要咱们来了解一下诚意金的详细寓意,剖析其实质来解决问题,诚意金这一概念系来自港台区域,我国法令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规则:交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出售不动产,采纳预收款方法的,其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那么诚意金是否归于预收账款呢?咱们再来了解一下预收账款的界说,依据新会计准则,预收账款科目指核算企业依照合同规则向购货单位预收的金钱,即预收账款是建立在购货合同基础上的,对应于本例,即交税人出售不动产采纳预收款方法的,所收到的预收款应当建立在购房合同基础上,房地产公司3月1日收取诚意金时,显然是没有签定购房合同的。
有的同志以为此项诚意金归于订金或定金性质,咱们以为所谓“定金”,其法令界说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实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必定数额的钱款,即有合同为条件,没有合同即不行界说为“定金”。也即定金亦非预收账款。那么另一个概念“订金”呢?其实订金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概念,在法令上仅作为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付出手法,不具有担保性质,假如合同实行可抵充房款,不实行也不能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罚则。本例的诚意金归于预付款吗?购房户尚没有决议购房,何来的预付款?
由上述剖析可见本例的诚意金均不归于建立在购房合同上的预收款性质,因而房地产公司3月1日收取的诚意金不该作为预收账款征收出售不动产营业税,假如3月10日购房者签定购房合一起,则建立在购房合同上的此一诚意金便契合了预收账款的性质,此刻应与其他房子出售价格与价外费用兼并征收营业税,假如购房者抛弃签定合同,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则的应税规模,房地产公司获得的此项收入并不归于《营业税暂行条例》所规则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出售不动产行为,即房地产公司所没收的这笔违约金并不是建立在应税行为基础上的,因而不归于营业税征收规模,不予征收营业税,至于购房户是否能够索回诚意金,则是相关民事法令的问题,购房户能够在民事法令规模内要求房地产商返还这笔预付款,由于本例中房地产商规则的不购房即没收违约金的合同本质上违反了《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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