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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03:09
案情回忆:
某村胡某与崔某婚后育有一子,儿子小胡婚后育有两个儿子。1972年儿子小胡逝世后,两个孙子一起抚育胡某及崔某直至其逝世。2005年1月,崔某生前地点的村团体经济合作社对团体土地进行确权确利,崔某享用1.2亩土地的确权确利获益,获益年限30年。2005年至2007年崔某土地确权获益合计3100元,被小孙子胡乙领走。大孙子胡甲屡次索要未果,申述要求法院承认崔某2005年至今土地确权确利获益分配承继人承继的份额。
被承继人崔某的小孙子胡乙辩称,3100元土地确权获益事实,可是原告胡甲现在是居民户口,享用不了乡民的待遇。
法院经审理后终判定被告胡乙给付原告胡甲土地确权确利获益1550元。
法官讲法:
本案处理的关键是区别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收益和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条规则:“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财产,包含:(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子、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令答应公民一切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力;(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承继法》第四条规则:“个人承揽应得的个人收益,按照本法规则承继。个人承揽,按照法令答应由承继人持续承揽的,按照承揽合同处理。”由以上法令规则能够看出,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因承揽团体土地所取得的承揽运营收益,归于个人合法财产,应当由承继人依法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则:“承揽方享有下列权力:依法享有承揽地运用、收益和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权力,有权自主安排生产运营和处置产品。”被承继人崔某所享用1.2亩土地的确权获益,其性质为土地运营收益,在崔某逝世后,应当作为遗产,由法定承继人承继。
在本案中,原告胡甲虽然是居民户口,可是被承继人崔某享用1.2亩土地的确权获益,其性质为土地承揽运营收益,并非土地承揽运营权。因而,按照我国《承继法》第四条规则,承继人胡甲对被承继人崔某遗产中的土地承揽运营收益,享有承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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