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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构成要素与构成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01:01
关于商标的构成要素的规则
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含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则更契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请求依法审查核准。
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新《商标法》的新规则。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所以阿拉伯数字也可所以中文大写数字。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又可称为立体标志,是具有长、宽、高三种衡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的称为立体商标,它与咱们一般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画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状呈现,这种形状或许呈现在产品的外形上,也能够表现在产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添加对立体商标的注册和维护规则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添加的新内容,这将使得我国的商标维护准则愈加完善。色彩组合独自作为商标要素也是新《商标法》中新添加的内容。共同新颖的色彩组合,不只能够给人一美感,并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明产品或许来历的效果,也能起到差异生产者、经营者或许服务者的效果。上述六类商标要素能够独自作为商标注册,也能够将上述这些要素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的、相同或不相同的恣意组合,但有必要契合《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则。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其组合的色彩,在请求注册商标时若未明确提出指定色彩要求,均按是非色彩注册,也按是非色彩维护。明确提出指定色彩或色彩组合的,则按所指定的色彩或色彩组合注册,也按指定色彩或色彩组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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