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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与兰州腾达液压气动成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03:48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7)甘民三终字第00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延丰,该所所长。 托付代理人成培茎,甘肃西成律师业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李海宁,甘肃西成律师业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腾达液压气动成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董事长。托付代理人李红,上海市汇业律师业务所兰州分所律师。托付代理人王晓云,该公司司理。上诉人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兰石研究所)与被上诉人兰州腾达液压气动成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因损害商业技能秘密胶葛一案,上诉人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兰法民三初字第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揭露开庭审理,现已审理完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腾达公司首要运营液压、石油钻采设备的制作装置等。从2003年起,开端出产出售旋转式液压猫头号石油钻采设备。兰石研究所首要运营石油、天然气设备的规划、制作装置等。从2005年7月开端出产和出售旋转式液压猫头号石油钻采设备。2005年7月6日,兰石研究所与案外人兰石国民公司签定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好,由兰石研究所供应兰石国民公司液缸式液压猫头、旋转式液压猫头、东西电梯、双功用液压套管扶正机各一只(套),合同总价款29万元,其间旋转式液压猫头价款58000元。合司附有标记为兰石研究所的液压旋转猫头结构示意图一张,图纸编号为YMT-X-00。原腾达公司总工程师刘杰,1999年至2004年8月在腾达公司作业期间,于2004年2月,经过腾达公司资料管理员王建军,从腾达公司电脑中仿制了旋转式液压猫头内齿轮盒图纸在内的技能资料。2004年8月1日,刘杰与腾达公司以“备忘录”方式签定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好刘杰自该协议签定之日起,由公司固定职工改为非固定职工,不得与别人协作出产、出售腾达公司现有产品;由刘杰规划或腾达公司享有权属的技能图纸资料,刘杰不得私自出售或转让,如违背上述协议约好,应承当相应法律责任。尔后,刘杰脱离腾达公司。2005年7月,刘杰应聘到兰石研究所作业。2005年9月,腾达公司以刘杰、兰石研究所不合法偷盗和运用其商业技能秘密,涉嫌构成侵略商业技能秘密违法为由向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公安分局报案,该局立案后,侦办人员在坐落兰州市安宁区培黎石油校园校办工厂内的兰石研究所产品出产现场,在腾达公司作业人员的指认下,提取到用于加工产品出产的多张图纸,其间包括旋转式液压猫头内齿轮盒图纸,该图纸编号为YMT一X.100.Ol,图纸注明规划人为马永刚,时刻:05年8月,单位为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尔后,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公安分局以该刑事案件案情杂乱,应由其上级公安机关处理为由,将该刑事案件移送兰州市公安局处理,截止本案开庭审理时,该刑事案件仍在侦办过程中。2005年11月7日,科学技能部知识产权业务中心承受兰州市公安局的托付,就刘杰涉嫌侵略腾达公司商业技能秘密违法一案中的有关技能问题安排专家进行了判定,并于2005年11月22日出具了(2005)第54号技能判定报告书。其间,该技能判定对腾达公司所持有的编号为TD115-01-01内齿轮盒图纸是否包括不为大众所知悉的技能信息以及该图纸与公安机关从兰石研究所产品加工出产车间所提取到的编号为YMT-X.100.01图纸是否具有同一性等问题进行了技能判定。其定论为:1、腾达公司TD115-01-01内齿轮盒图纸所记载的旋转式液压猫头内齿轮盒的根本结构形状、资料和技能要求,归于公知信息;该图纸所记载的尺度及公役、外表粗糙度和分量以及内齿轮参数等全体信息的切当组合,归于非公知技能信息。2、兰石研究所YMT—X.100.01图纸与腾达公司TDll5—01—01内齿轮盒图纸相比照,二者所记载的技能信息除了资料和技能要求不同外,旋转式液压猫头内齿轮盒的根本形状结构、尺度及公役、外表粗糙度、分量、内齿轮参数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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